前言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26-2018
2018 第3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公告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2018年12月18日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4.建筑与围护结构;5.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6.给水排水;7.电气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2.提高了节能目标,给出了主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值,按不同气候子区规定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3.修改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方法;4.增加了清洁供暖的规定,调整了集中供暖系统热源选择的优先次序,修订了对直接电供暖的限制要求,引导供暖系统降低供回水温度;5.限制本气候区居住建筑采用多用户共用冷源的集中空调或集中热水系统;6.更新并补充了设备系统的能效限值,完善了新风能量回收装置的性能要求;7.呼应当前我国北方城市的供热改革,提供相应的指导原则和技术措施;8.增加了“采光”、“给水排水”、“电气”等内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
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
建研爱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科思创聚合物(中国)有限公司
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振利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天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米兰之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
北京众力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徐伟 邹瑜 万水娥 王昭俊 顾放 金丽娜 吴雪岭 王谦 闫增峰 于晓明 董宏 陈曦 潘云钢 刘鸣 王世东 包延慧 孙立新 孙德宇 冯铁栓 姜涛 钟鸣 林燕成 张智 窦春伦 潘福 黄国强 齐承英 吴卫平 俞光 许武毅 陈进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许文发 郎四维 李德英 陶乐然 王万江 栾景阳 曹辉 牛小化 李俐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18日以第327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等,主要起草人员是林海燕、郎四维、涂逢祥、方修睦、陆耀庆、潘云钢、金丽娜、吴雪岭、卜一秋、闫增峰、周辉、董宏、朱清宇等。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给出了全国主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值。2.“建筑与围护结构”提高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目标,并按不同气候子区规定了围护结构热工参数限值;修改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方法和要求。3.“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增加了清洁供暖的规定、调整了集中供暖系统热源选择的优先次序、修订了对直接电供暖的限制要求,引导供暖系统降低供回水温度;限制本气候区居住建筑采用多用户共用冷源的集中空调或集中热水系统;更新并补充了设备系统的能效限值、完善了新风能量回收的装置的性能要求;呼应当前我国北方城市的供热改革,提供相应的指导原则和技术措施。4.增加了“采光”、“给水排水”、“电气”等内容。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中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模拟计算取得了围护结构限值指标等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施工、监理、设计、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