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 GB/T50708-2012
9.4 构件制作
9.4.1 用于制作胶合木构件的层板厚度在沿板宽方向上的厚度偏差不超过±0.2mm,在沿板长方向上的厚度偏差不超过±0.3mm。
9.4.2 制作胶合木构件的生产区的室温应大于15℃,空气相对湿度宜在40%~80%之间。在构件固化过程中,生产区的室温和空气相对湿度应符合胶粘剂的要求。
9.4.3 层板指接接头在切割后应保持指形切面的清洁,并应在24h内进行粘合。指接接头涂胶时,所有指形表面应全部涂抹。固化加压时端压力应根据采用树种和指长,控制在2N/mm2~10N/mm2的范围内,加压时间不得低于2s。指接层板应在接头胶粘剂完全固化后,再开展下一步的加工制作。
9.4.4 层板胶合前表面应光滑,无灰尘,无杂质,无污染物和其他渗出物质。各层木板木纹应平行于构件长度方向。层板涂胶后应在所用胶粘剂规定的时间要求内进行加压胶合,胶合前不得污染胶合面。
9.4.5 胶合木的胶缝应均匀,胶缝厚度应为0.1mm~0.3mm。厚度超过0.3mm的胶缝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胶缝厚度不得超过1mm。在承受平行于胶缝平面的剪力时,构件受剪部位漏胶长度不应大于75mm,其他部位不大于150mm。在室外使用环境条件下,层板宽度方向的平接头和层板板底开槽的槽内均应填满胶。
9.4.6 层板胶合时应确保夹具在胶层上均匀加压,所施加的压力应符合胶粘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于厚度不大于35mm的层板,胶合时施加压力应不小于0.6N/mm2;对于弯曲的构件和厚度大于35mm的层板,胶合时应施加更大的压力。
9.4.7 胶合木构件加工及堆放现场应有防止构件损坏,以及防雨、防日晒和防止胶合木含水率发生变化的措施。
9.4.8 经防腐处理的胶合木构件应保证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防护层不被损坏。经防腐处理的胶合木或构件需重新开口或钻孔时,需用喷涂法修补防护层。
9.4.9 在桁架制作l/200的起拱时,应将桁架上弦脊节点上提l/200,其他上弦节点中心落在脊节点和端节点的连线上且节间水平投影保持不变;在保持桁架高度不变的条件下,确定桁架下弦的各节点位置。当梁起拱后,上下边缘应呈弧形。
注:l为桁架跨度。
9.4.10 当设计对胶合木构件有外观要求时,构件的外观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
9.4.11 胶合木构件制作的尺寸偏差不应大于表9.4.11的规定。
表9.4.11 胶合木桁架、梁和柱制作的允许偏差
注:d为螺栓或钉的直径;l为构件长度(弧形构件为弓长);b为板束总厚度;h为截面高度。
9.4.12 当胶合木桁架构件需制作足尺大样时,足尺大样的尺寸应用经计量认证合格的量具度量,大样尺寸与设计尺寸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9.4.12的规定。
表9.4.12 桁架大样尺寸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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