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 GB/T50708-2012
9.5 构件连接施工
9.5.1 螺栓连接施工时,被连接构件上的钻孔孔径应略大于螺栓直径,但不应大于螺栓直径1.0mm。螺栓中心位置的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预留多个螺栓钻孔时宜将被连接构件临时固定后,一次贯通施钻。安装螺栓时应拧紧,确保各被连接构件紧密接触,但拧紧时不得将金属垫板嵌入胶合木构件中。承受拉力的螺栓应采用双螺帽拧紧。
9.5.2 六角头木螺钉连接施工时,需根据胶合木树种的全干相对密度制作引孔,无螺纹部分的引孔直径同螺栓杆径,引孔深度等于无螺纹长度;有螺纹部分的引孔直径应符合表9.5.2的规定,引孔深度不小于螺钉有螺纹部分的长度。对于直径大的六角头木螺钉,引孔直径可取上限。对于主要承受拔出力的六角头木螺钉,当边、端间距足够大时,在树种全干相对密度小于0.5时可不作引孔处理。六角头木螺钉应用扳手拧入,不得用锤击入,允许用润滑剂减少拧入时的阻力。
表9.5.2 六角头木螺钉连接时螺纹部分引孔的直径要求
注:d—六角头木螺钉直径。
9.5.3 剪板连接的剪盘和螺栓或六角头木螺钉应配套,连接施工时应采用与剪板规格品种相应的专用钻具一次成孔(包括安放剪板的窝眼)。当采用六角头木螺钉替代螺栓时,六角头木螺钉有螺纹部分的孔也应作引孔,孔径为螺杆直径的70%。采用金属侧板时,螺帽下可以不设金属垫圈,并应选择合适的螺杆长度,防止螺纹与金属侧板间直接承压。当胶合木构件含水率尚未达到当地平衡含水率时,应及时复拧螺帽或六角头木螺钉,确保被连接构件间紧密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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