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GB15763.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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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试验方法

7.1 试验条件
    除特殊规定外,试验均应在下述条件下进行:
    a)温度:20℃±5℃;
    b)气压:8.60x104Pa~1.06x105Pa;
    c)相对湿度:40%~80%。
7.2 外观质量检验
    以制品为试样,在较好的自然光或散射光照背景条件下,试样垂直放置,视线垂直玻璃,在距试样1m处进行观察。点状缺陷尺寸和线状缺陷宽度用放大10倍、精度0.1mm的读数显微镜测定。线状缺陷的和爆边长度使用符合GB/T9050钢直尺或具有同等以上精度的量具测量。目视检查裂口、脱胶、皱痕和条纹。
7.3 尺寸允许偏差检验
7.3.1 宽度、长度及对角线差测量
    使用最小刻度为1mm的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
7.3.2 叠差
    使用最小刻度为0.5mm的钢直尺沿玻璃周边测量,读取叠差最大值。
7.3.3 厚度测量
    使用符合GB/T1216规定的外径千分尺或具有同等以上精度的量具,在玻璃四边中心进行测量,取其平均值,数值修约至小数点后两位。
    压花夹层玻璃厚度按JC/T511中的要求进行测量。
7.4 弯曲度检验
    将试样在7.1试验条件下防置4h以上,按GB15763.2-2005中6.4的要求进行测量。
7.5 可见光透射比试验
    取三块试样,按GB/T 5137.2-2002中第4章的要求进行试验。
7.6 可见光反射比试验
    取三块试样,按GB/T5137.2-2002中第9章的要求进行试验。
7.7 抗风压性能试验
    按JC/T 677 进行试验。
7.8 耐热性试验
7.8.1 试样
    试样与制品材料相同、在相同加工工艺下制备,或直接从制品上切取,但至少有一边为制品原边的一部分。
    试样状态应与最终产品使用条件一致。如最终产品使用时所有边部是带保护的,试样的所有边部也应带保护。
    试样规格应不小于300mmx300mm,数量为三块。
7.8.2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可以采用控温精度不超过±1℃电热鼓风烘箱,或能够加热水至沸腾的装置。
7.8.3 试验程序
    将三块玻璃试样加热至℃,并保温2h,然后将试样冷却至室温。如果试样的两个外表面均为玻璃,也可把试样垂直浸入加热至℃的热水中2h,然后将试样从水中取出冷却至室温。为了避免热应力造成试样出现裂纹,可先将试样在65℃±3℃的温水中浴热3min。
    目视检查试验后的样品,记录是否有气泡或其他缺陷。
7.9 耐湿性试验
    按GB/T 5137.3-2002中第7章的要求进行。
7.10 耐辐照试验
7.10.1 试样
    试样由两块无色透明平板玻璃和与制品相同的中间层材料,在相同的夹层工艺条件下制成的平型试验片。
    试样尺寸为300mmx76mm,数量为三块。
7.10.2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应满足GB/T 5137.3的要求。
7.10.3 试验程序
    试验应按照GB/T 5137.3-2002中5.4的要求进行。
7.10.4 试验结果表达
    试验前后试样的可见光透射比相对变化率ΔT的计算见式(1):
    式中:
    ΔT——试样可见光透射比相对变化率,单位为百分数(%);
    T1——紫外线照射前试样可见光透射比;
    T2——紫外线照射后试样可见光透射比。
7.11 落球冲击剥离试验
7.11.1 试样
    与制品相同材料、在相同工艺条件下制备,或直接从制品上切取的610mmx610mm试验片,数量为6块。
7.11.2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包括能使钢球从规定高度自由落下的装置或能使钢球产生相当自由落下的投球装置,以及试样支架。对试样支架的规定见附录B。
7.11.3 淬火钢球
    符合GB/T308规定,质量为1040g±10g,直径为63.5mm;质量为2260g±20g,直径为82.5mm。
7.11.4 试验程序
    试验前试样应在7.1规定的条件下至少放置4h。
    将试样放在试样支架上,试样的冲击面与钢球的入射方向应垂直,允许偏差在3°以内。
    试样为不对称夹层玻璃时,取较薄的一面为冲击面。曲面夹层玻璃进行试验时需要采用与曲面形状相吻合的辅助框架支撑,冲击面根据使用情况确定。
    将质量为1040g钢球放置于距离试样表面1200mm高度的位置,自由下落后冲击点应位于以试样几何中心为圆心、半径为25mm的圆内,观察玻璃有一块或一块以上破坏时的状态。
    如果玻璃没有破坏,按下落高度1200mm、1500mm、1900mm、2400mm、3000mm、3 800mm、4800mm的顺序,依次提升高度冲击,并观察每次冲击后玻璃的破坏状态。
    若玻璃仍未破坏,用2260g钢球按相同程序进行冲击,并观察每次冲击后玻璃的破坏状态。
    若玻璃还未破坏,按GB/T308规定选取质量适当增大的钢球,按相同的程序冲击,并观察每次冲击后玻璃的破坏状态。
7.12 霰弹袋冲击性能试验
7.12.1 试样
    a)试样应采用与产品相同材料和工艺条件下制备的平型试验片;曲面夹层玻璃采用相同结构和工艺的平面试验片替代。共需试样12块,每4块试样为1组,分为3组,试验中未破坏的样品允许再次使用。
    b)试样规格为:(1930±2)mmx(864±2)mm。
    c)如果试样为不对称夹层玻璃且不能确定该结构的产品在使用时的受冲击面时,应分别在两面进行霰弹袋冲击试验,试验样品数量加倍。
7.12.2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包括:一个固定的试验框、一个试验过程中使试样保持在试验框内的夹紧框和一个备有悬挂装置和释放装置的冲击体(见附录C),以及测力球装置(见附录D)。试验框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并固定牢固,具体要求参见附录E。
7.12.3 试验程序
    a)试验前,试样应在7.1试验条件下至少保存12h。
    b)试验应从最低冲击高度开始,4块玻璃为一组,按300mm、750mm和1200mm的高度依次进行冲击试验。
    c)在每次冲击试验前,应将冲击体提升至相应的高度并保持冲击体静止。在该冲击高度,冲击体的金属杆中心轴应与冲击体的悬挂绳索成一直线,见附录C。
    d)在相应的冲击高度,将初速度为零的冲击体释放,使冲击体以摆捶式自由下落垂直冲击试样的中部一次。
    e)结构为不对称夹层玻璃的,有确定的使用冲击面时,对指定的冲击面进行冲击试验;无确定的使用冲击面时,应对两面进行冲击试验,并在测试报告中注明冲击面。
    f)每次冲击后,应对试样状态进行检查。如一组试样中任一片试样不满足6.11的要求,该组试验结束;如一组试样均满足6.11的要求,可继续下一个高度冲击试验,未破坏的试样可再次使用。
    g)记录并报告该产品试样最大冲击高度和冲击历程;注明中间层材料的种类、产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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