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GB15763.3-200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1.1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为尺寸和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其他检验项目由供需双方商定。
8.1.2 型式检验
    技术要求中的安全性能要求为必检项目,其余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8.2 组批与抽样规则
8.2.1 产品的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试验按表7进行随机抽样。

8.2.2 对产品所要求的其他技术性能,若用产品检验时,根据检测项目所要求的数量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若用试样进行检验时,应采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备的试样。当该批产品批量大于500块时,以每500块为一批分批抽取试样,当检验项目为非破坏性试验时,试样可继续用于其他项目的检测。
8.3 判定规则
8.3.1 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
    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三项的不合格品数如大于或等于表7的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批产品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弯曲度不合格。
8.3.2 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反射比
    取三块试样进行试验。三块试样全部符合要求时为合格,一块符合时为不合格。当二块试样符合时,追加三块新试样重新进行试验,三块全部符合要求时为合格。
8.3.3 抗风压性能
    根据JC/T677规定的抽样规则和试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8.3.4 耐热性、耐湿性、耐辐照性
    取三块试样进行试验。三块试样全部符合要求时为合格,一块符合时为不合格。当二块试样符合时,追加三块新试样重新进行试验,三块全部符合要求时为合格。
8.3.5 落球冲击剥离性能
    取6块试样进行试验。当5块或5块以上符合时为合格,三块或三块以下符合时为不合格。当四块试样符合时,追加6块新试样重新进行试验,6块全部符合时为合格。
8.3.6 霰弹袋冲击性能
    安全夹层玻璃霰弹袋冲击性能达到II级或更高级别时,霰弹袋冲击性能为合格。如果1组试样在冲击高度为300mm时冲击后,任何试样非安全破坏,即认定安全夹层玻璃霰弹袋冲击性能不合格。
8.3.7 批次合格判定
    上述各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