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 GB/T37915-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 社区商业通用要求

4.1 社区商业设施的设置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与环境相协调。
4.2 社区商业设施的建设规模应与社区居住人口规模相匹配,社区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应符合GB 50180的要求,业态组合合理。
4.3 社区商业的大中型零售设施的店面和店内营业场所购物环境的基本要求,营销设施配置、售货单元与营销设施应符合GB/T17110的要求。
4.4 社区商业设施的建设应以便利生活为原则,选址及经营应便利社区居民的消费,且不应干扰居民生活。
4.5 社区商业设施的设置应与银行、邮局、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相协调。
4.6 社区商业企业应合法经营,满足相应的法规、开业技术条件及食品的安全性并保证便利性。
4.7 社区商业企业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现金支付及电子化结算方式上的选择权。社区商业企业收银员从业人员和相应电子化结算要求参见附录A。
4.8 社区商业企业宜提供便民缴费点,支持煤水电、通信费用、交通罚款等公共缴费项目自助支付服务。
4.9 社区商业设施应有无障碍设施。
4.10 社区商业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倡导与培养社区居民绿色消费意识。
4.11 社区商业企业在数据采集及应用阶段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12 社区商业企业从业人员应遵循服务规范,接受岗前及在岗培训。
4.13 社区大中型商业设施设置参考SB/T 11135,具备运用环保、健康、安全理念,实施节能减排、绿色产品销售和废弃物回收三位一体措施,且能够持续改进,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