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压型钢板 GB/T12755-2008
9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9.1 包装
9.1.1 应将压型钢板成叠后,用打包带或钢带包装捆扎,每捆包装重量不宜大于10t。捆扎时需用木板或泡沫块隔垫,不得损伤压型钢板。包装应能防雨。
9.1.2 压型钢板长度宜按使用与运输条件妥善确定,不大于3m者捆扎不得少于2道;长度为(3~6)m者捆扎不得少于3道;长度大于6m者捆扎不宜少于4道。
9.1.3 一个包装件内容宜为同型号、同长度的压型钢板。如混装时应分隔标记,以易于识别和取用。
9.1.4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可进行精包装,其包装方法由供需双方协议商定。
9.2 标志
9.2.1 每捆成叠包装捆扎的压型钢板,应在包装外皮上有明显标志。
9.2.2 标志上应注明标准号、供方名称或厂标、原材料牌号、色彩、厚度、产品型号、批号、长度、张数及捆号等。
9.3 运输
9.3.1 产品可以用汽车、火车、船舶或集装箱运输,汽车可以捆装运输,其他运输工具只能箱装运输。
9.3.2 运输过程中,应有可靠的支垫与固定措施,并避免受压、机械损伤和雨淋受潮。
9.4 贮存
9.4.1 原材料与成品应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贮存,贮存时,应远离热源,不得与化学药品或有污染的物品接触,短期露天贮存时需采取可靠的防雨防潮措施。
9.4.2 贮存场地应坚实、平整、不易积水;散装堆放高度不应使压型钢板变形,底部应用木条铺垫,垫木间距不宜过大。
9.5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交货的压型钢板必须附有证明该批压型钢板符合标准要求及订货合同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标准编号;
b)供方名称(或厂标);
c)工程名称、合同号、批号;
d)规格(产品型号、厚度、长度)、数量;
e)原材料标准号及牌号、镀层、涂层种类及颜色(涂层板)以及相应的质量证明(含化学成分与力学性能);
f)供方技术监督部门印记或产品合格证;
g)发货日期。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