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安全防范要求 GA38-202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附录C(规范性) 现金区其他形式柜体防护能力要求及柜台验收要求

C.1 其他结构形式的柜体的防护能力至少应达到:
    a)能够承受150gTNT(1.55g/cm³~1.60g/cm³)炸药贴面爆炸,按照GA 667-2020中6.5.5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后,柜体不应产生穿透性孔洞,背面无飞溅物;
    b)能够有效防护1979式轻型冲锋枪在距离枪口5m处发射1951年B式7.62mm手枪弹(钢芯)的射击,子弹及其破片不应穿透柜体;
    c)使用GB10409中的A类破坏工具,在15min净工作时间内不能打开一个38c㎡的洞口。
C.2 柜台验收前,施工方应提供柜台施工过程中的加工图纸、材料清单、施工过程照片、材料采购证明等资料。
C.3 验收时使用1mm精度的卷尺测量柜台台面的外形尺寸并与图纸比对。若柜台采用其他轻质结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报告中柜台结构应与上述资料一致。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