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JGJ255-201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1 一般规定

3.1.1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1.2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应选用耐候性好的材料。耐候性差的材料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3.1.3 面板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料;防火密封构造应采用防火密封材料。
3.1.4 硅酮类、聚氨酯类密封胶与所接触材料、被粘结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能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3.1.5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3.1.6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的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或难燃性材料。

条文说明
3.1.1 材料是保证采光顶与金属屋面质量和安全的物质基础。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所使用的材料概括起来,基本上可分为五大类:支承框架、面板、密封填缝、结构粘结和其他辅助材料(保温材料、隔声材料和隔汽材料等)。对于光伏采光顶和金属屋面,除了上述材料外,还包含大量的电气材料、设备和附件。这些材料和设备由于生产厂家不同,质量差别较大。因此为确保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安全可靠,就要求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对其中少量暂时还没有国家标准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参考国外同类产品标准要求;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经备案后可作为产品质量控制的依据。
3.1.2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处于建筑物的外面,经常受自然环境不利因素的影响,如日晒、雨淋、积雪、积灰、风沙等。因此要求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材料要有足够的耐候性和耐久性,除不锈钢和轻金属材料外,其他金属材料应进行热镀锌或其他有效的防腐处理,并满足设计要求。
3.1.3 无论是在加工制作、安装施工中,还是交付使用后,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的防火都十分重要,面板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和难燃材料。
3.1.4 硅酮类胶、聚氨酯类密封胶应有与接触材料相容性试验报告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这些密封胶在建筑上已被广泛采用,而且已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
3.1.5 硅酮结构密封胶是结构性粘结的主要传力材料,如使用过期产品,会因结构胶性能下降导致粘结强度降低,造成安全隐患。硅酮建筑密封胶是幕墙、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系统密封性能的有效保证,过期产品的耐候性能和伸缩性能下降,且表面易产生裂纹。因此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3.1.6 近些年,由于对节能性能有较高要求,使得保温、隔热材料在建筑上获得普遍应用。但一些采用易燃或可燃隔热、保温材料的工程,发生严重的火灾,造成很大损失。因此考虑到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的重要性,对隔热、保温材料应提高防火性能要求,应采用岩棉、矿棉、玻璃棉、防火板等不燃或难燃材料。岩棉、矿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岩棉、矿渣棉绝热制品》GB/T 19686的规定,玻璃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绝热用玻璃棉制品》GB/T17795的规定。根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的文件精神:“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制定本条文。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