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JGJ36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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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电气

10.3.1 当装饰装修后住宅套内用电负荷大于原建筑电气的设计负荷时,应事先得到当地供电部门的增容许可。
10.3.2 装饰装修设计不宜改变原设计的分户配电箱位置,当需改变时,配电箱不应安装在共用部分的电梯井壁、套内卫生间和分户隔墙上;配电箱底部至装修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1.60m。
10.3.3 住宅各功能空间应设置能够满足使用需求的电源插座和开关,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现行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2 当电源插座底边距地面1.80m及以下时,应选用带安全门的产品;
    3 厨房宜预留增添设施、设备的电源插座位置,电源插座距水槽边缘的水平距离宜大于600mm;
    4 洗衣机、电热水器、空调和厨房设备宜选用开关型插座;
    5 可能被溅水的电源插座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防溅水型插座;
    6 除照明、壁挂空调电源插座外,所有电源插座配电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10.3.4 无顶棚的阳台的照明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防水壁灯,安装高度不宜低于2.40m。
10.3.5 套内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 (含护套线)不得直接敷设在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
    2 敷设在顶棚内的电气线路,应采用穿金属导管、塑料导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的布线方式;
    3 潮湿部位的配电线路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mm的塑料导管或金属导管,明敷的金属导管应作防腐、防潮处理;
    4 卫生间电气线路应在顶棚内敷设,并宜设置在给水、排水管道的上方;不应敷设在卫生间0、1区内,且不宜敷设在2区内;
    5 当电气线路与采暖热水管在同一位置时,宜敷在热水管的下面,并应避免与热水管平行敷设,且与热水管相交处不应有接头。
10.3.6 卫生间防止电击危险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装饰装修不得拆除或覆盖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箱;
    2 0、1、2防护区内,不得通过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且不得在该区域装设接线盒或设置电源插座 (含照明开关)及线路附件;
    3 照明开关、电源插座距淋浴间门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600mm。
条文说明
10.3.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其电气负荷大多大于原建筑的设计值,在需要增容的情况下,必须得到当地供电部门的许可并应由供电部门到户施工。
10.3.2 共用部分电梯的井壁一般为剪力墙结构,不易开孔、开槽,且电梯运行产生的振动会影响安装在井壁上的配电箱内的断电器,使之产生误动作。卫生间潮气大,且隔墙一般较薄,配电箱安装在卫生间隔墙上难以保证箱体的防水绝缘;配电箱安装在分户隔墙上会影响邻居的生活,且无法保证户间墙体隔声。
10.3.3 为了住户的用电方便和安全而确定本条文。
10.3.4 无顶棚的阳台无法安装吸顶灯,故应采用防水壁灯。另外,据实测,距地2.40m的高度能让大部分人在正常情况下难以接触到灯具。
10.3.5 本条强调了电气线路的安全敷设措施,目的是保证用电安全,并利于今后电气线路的维修与改造。
10.3.6 为了住户的用电安全而确定本条文。
    1 卫生间是主要用水场所,环境潮湿,电气设备可能存在由于线路老化、室外雷电产生的浪涌电压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带电伤人的潜在危险,故要求卫生间内各类给、排水的金属设备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以防止出现接触电击,产生事故。目前在许多住宅装饰装修中为了卫生间的美观,拆除或封闭了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箱,造成后续新添加的卫生设备的等电位联结的缺失,容易产生安全隐患,所以要求装饰装修中不得拆除或封闭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箱。
    2 卫生间内的0~2区墙面可能出现严重潮湿情况,为了减少配电线路因绝缘性能下降而引起的漏电,保障在这种环境中使用者的人身安全,所有非本区设备的配电线路不得通过,在0~2区墙面不应设置各种配电设备。
    3 卫生间内淋浴间属于多用水区域,为避免人在潮湿环境中接触开关等电器可能出现的电击事故,照明开关和电源插座的安装应距离洗浴间的门600m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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