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16280-2014
7 标志
7.1 总则
标志应清晰可见,且不应贴在螺丝或其他易被拆卸的部件上。
7.2 产品标志
7.2.1 探测器的敏感部件应在每隔不大于10m处清晰地标注下列信息(空气管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除外):
a)产品型号;
b)执行标准编号;
c)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7.2.2 探测器的信号处理单元应清晰地标注下列信息: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执行标准编号;
c)探测器的类别(定温、差定温还应标注动作温度参数);
d)探测器适用环境温度范围;
e)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f)制造日期和产品编号。
7.3 质量检验标志
探测器应有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标志应清晰可见,且不应贴在螺丝或其他易被拆卸的部件上。
7.2 产品标志
7.2.1 探测器的敏感部件应在每隔不大于10m处清晰地标注下列信息(空气管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除外):
a)产品型号;
b)执行标准编号;
c)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7.2.2 探测器的信号处理单元应清晰地标注下列信息: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执行标准编号;
c)探测器的类别(定温、差定温还应标注动作温度参数);
d)探测器适用环境温度范围;
e)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f)制造日期和产品编号。
7.3 质量检验标志
探测器应有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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