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建设规范 NY/T1568-2007
9 配套工程
9.1 给水、排水
9.1.1 养猪场用水水质应符合NY 5027的规定。
9.1.2 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污水应采用暗管排入污水处理设施。
9.1.3 管理区建筑的给水、排水按工业与民用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9.2 供暖、通风
9.2.1 猪舍应因地制宜设置夏季降温和冬季供暖设施,温度、湿度、通风量、空气卫生要求参照GB/T17824.4的相关规定。
9.2.2 分娩哺乳舍和保育猪舍应有局部采暖措施。
9.2.3 猪舍宜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辅以机械通风。
9.3 供电
9.3.1 出栏3000头以上养猪场可设变配电室,也可根据当地供电情况设置自备电源。
9.3.2 猪舍照明光源宜采用节能灯。猪舍自然光照或人工照明应符合GB/T 17824.4的规定。
9.4 道路
9.4.1 养猪场与外界应有专用道路相连,场内道路分净道和污道,两者应避免交叉与混用。
9.4.2 养猪场主要干道宽度宜为3.0m~4.0m,一般道路宽度宜为2.5m~3.0m,道路路面应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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