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 JGJ142-201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 总则

1.0.1 为规范辐射供暖供冷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以低温热水为热媒或以加热电缆为加热元件的辐射供暖工程,及以高温冷水为冷媒的辐射供冷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辐射供暖供冷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以供暖技术内容为主,适用于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
    本规程中,以低温热水为热媒的辐射供暖系统包括以下形式:
    1 现场敷设加热管地面供暖:①混凝土填充式;②预制沟槽保温板。
    2 预制轻薄供暖板地面供暖(供暖板成品厚度小于或等于13mm,保温基板内镶嵌的加热管外径小于或等8mm)。
    3 毛细管网地面、顶棚及墙面辐射供暖(毛细管网管径通常在3mm~4mm,如3.4mm×0.55mm或4.3mm×0.8mm的PP-R管或PE-RT管)。
    加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包括以下形式:
    1 混凝土填充式;
    2 预制沟槽保温板。
    以高温冷水为冷媒的辐射供冷系统包括以下形式:
    1 现场敷设混凝土填充式地面辐射供冷(管外径大于16mm)。
    2 毛细管网地面、顶棚及墙面辐射供冷。
    近年来一些新型辐射供暖供冷方式,如结构供冷(TABS)、吊顶辐射板、冷梁等在国内已有应用,因目前积累的数据及资料尚不充分,未能包含在本规程之内。另外本规程不包含室外融雪系统。
1.0.3 本规程为辐射供暖供冷工程的专业性全国通用技术规程。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有关编制和修订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的统一规定,为了精简规程内容,凡其他全国性标准、规范等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除确有必要者以外,本规程均不再另设条文。本条文的目的是强调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还应注意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