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 JGJ142-2012
2 当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用电需要单独计费时,该系统的供电回路应单独设置,并应独立设置配电箱和电度表;
3 当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与其他用电设备合用配电箱时,应分别设置回路;
4 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配电回路应装设过载、短路及剩余电流保护器。剩余电流保护器脱扣电流应为30mA。
3.9.2 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应采用电压等级为220V/380V的交流供电方式。
3.9.3 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应做等电位连接,且等电位连接线应与配电系统的地线连接。
3.9.4 当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配电导线设计时,应合理布置温控器、接线盒等位置,减少连接管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应采用铜芯导线;导体截面应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且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2 固定敷设的电源线的最小芯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²;
3 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符合安全要求,导线穿管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与加热电缆系统的设备或元件连接的部分宜采用柔性金属导管敷设,其长度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3.9.5 温控器的工作电流不得超过其额定工作电流;当所控制回路的工作电流大于温控器的额定工作电流时,可采用温控器与接触器等其他控制设备相结合的形式实现控制功能。
3.9.6 热水系统电驱动式自动调节阀和户内混水泵等用电设备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回路应设置过载、短路及剩余电流保护器;
2 当采用220V或380V交流电压为热水系统用电设备供电时,不得将相关电气线路、接线端子等部分外露;用电设备外壳等外露可导电的部分,均应进行保护接地;
3 当采用24V交流电压为热水供暖系统用电设备供电时,其电气元件、线路应与220V交流电压等级的电器元件、线路相互隔离。
3.9.7 地温传感器穿线管、自动调节阀电源穿线管等均应选用硬质套管。
3.9 电气设计
3.9.1 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度表的设置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规定并满足节能管理的要求;2 当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用电需要单独计费时,该系统的供电回路应单独设置,并应独立设置配电箱和电度表;
3 当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与其他用电设备合用配电箱时,应分别设置回路;
4 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配电回路应装设过载、短路及剩余电流保护器。剩余电流保护器脱扣电流应为30mA。
3.9.2 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应采用电压等级为220V/380V的交流供电方式。
3.9.3 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应做等电位连接,且等电位连接线应与配电系统的地线连接。
3.9.4 当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配电导线设计时,应合理布置温控器、接线盒等位置,减少连接管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应采用铜芯导线;导体截面应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且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2 固定敷设的电源线的最小芯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²;
3 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符合安全要求,导线穿管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与加热电缆系统的设备或元件连接的部分宜采用柔性金属导管敷设,其长度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3.9.5 温控器的工作电流不得超过其额定工作电流;当所控制回路的工作电流大于温控器的额定工作电流时,可采用温控器与接触器等其他控制设备相结合的形式实现控制功能。
3.9.6 热水系统电驱动式自动调节阀和户内混水泵等用电设备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回路应设置过载、短路及剩余电流保护器;
2 当采用220V或380V交流电压为热水系统用电设备供电时,不得将相关电气线路、接线端子等部分外露;用电设备外壳等外露可导电的部分,均应进行保护接地;
3 当采用24V交流电压为热水供暖系统用电设备供电时,其电气元件、线路应与220V交流电压等级的电器元件、线路相互隔离。
3.9.7 地温传感器穿线管、自动调节阀电源穿线管等均应选用硬质套管。
条文说明
3.9.1 有一些地区实行峰谷电价,有些地区对冬季供暖电耗有优惠政策,在这些情况下,电热供暖系统回路需单独设置和计费,以适应优惠政策。
电热系统负荷为季节性负荷,与其他照明、电力等负荷分开回路配电,便于设备停运、检修和独立控制。
3.9.3 强制性条文。
用于辐射供暖的加热电缆系统必须做到等电位连接,且等电位连接线应与配电系统的PE线连接,才能保障加热电缆辐射供暖运行的安全性。
3.9.4 对配电导线的要求不包括温控开关或接触器出线端配至每组加热电缆系统设备的导线,以及温度传感器的控制线,这部分线缆由设备供应商配套提供,其规格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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