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JGJ21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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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铝合金门窗应按围护结构设计。
5.1.2 铝合金门窗应具有足够的刚度、承载能力和一定的变位能力。
5.1.3 铝合金门窗构件应根据受载情况和支承条件采用结构力学方法进行设计计算。
5.1.4 铝合金门窗受力杆件的挠度计算,应采用荷载标准值;铝合金门窗受力杆件和连接件的承载力计算,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铝合金门窗玻璃的设计计算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5.1.5 铝合金门窗构件的承载力计算时,重力荷载和风荷载作用的分项系数(γG、γW)应分别取1.2和1.4;当重力荷载对铝合金门窗构件的承载能力有利时,(γG、γW)应分别取1.0和1.4。
5.1.6 铝合金门窗风荷载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中的围护结构风荷载计算的相关内容确定,且风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
5.1.7 铝合金门窗的结构设计应考虑温度变化的影响。
条文说明
5.1.1 铝合金门窗为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属于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承受自重以及直接作用于其上的风荷载、地震作用和温度作用等,不分担主体结构承受的各种荷载和作用。
5.1.2 铝合金门窗是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组成部分,除必须具备足够的刚度和承载能力外,铝合金门窗自身结构、铝合金门窗与建筑洞口连接之间,须有一定的变形能力,以适应主体结构的变位。当主体结构在外荷载作用下产生变形时,不应使门窗构件产生过大的内力和不能承受的变形。
5.1.4 铝合金门窗面板玻璃为脆性材料,为了不致由于门窗受力后产生过大挠度导致玻璃破损,同时也避免因杆件变形过大而影响门窗的使用性能-开关困难、水密性能、气密性能降低或玻璃发生严重畸变等,故对铝合金门窗受力杆件,需同时验算其挠度和承载力。
    铝合金门窗连接件根据不同受荷情况,需进行抗拉(压)、抗剪和抗承压强度验算。
    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规定,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式中: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S——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门窗构件的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与门窗的设计使用年限和安全等级有关。考虑门窗为重要的持久性非结构构件,因此,门窗的安全等级一般可定为二级或三级,其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可取1.0。因此,本规范设计表达式简化表示为S≤R。本承载力设计表达式具有通用意义,作用效应设计值S可以是内力或应力,抗力设计值R可以是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或材料强度设计值。
    铝合金门窗玻璃的设计计算方法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规定执行。按此计算方法,门窗玻璃的安全系数K=2.50,此时对应的玻璃失效概率为1‰。
5.1.5 铝合金门窗构件在实际使用中,将承受自重以及直接作用于其上的风荷载、地震作用、温度作用等。在其所承受的这些荷载和作用中,风荷载是主要的作用,其数值可达(1.0~5.0)kN/㎡。地震荷载方面,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只考虑由自身重力产生的水平方向地震作用和支座间相对位移产生的附加作用,采用等效侧力方法计算。因为门窗自重较轻,即使按最大地震作用系数考虑,门窗的水平地震荷载在各种常用玻璃配置情况下的水平方向地震作用力一般处于(0.04~0.4)kN/㎡的范围内,其相应的组合效应值仅为0.26kN/㎡,远小于风压值。温度作用方面,对于温度变化引起的门窗杆件和玻璃的热胀冷缩,在构造上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有效解决,避免因门窗构件间挤压产生温度应力造成门窗构件破坏,如门窗框、扇连接装配间隙,玻璃镶嵌预留间隙(本规范第5章第5.3.2条已规定)等。同时,多年的工程设计计算经验也表明,在正常的使用环境下,由玻璃中央部分与边缘部分存在温度差而产生的温度应力亦不致使玻璃发生破损。因此,本规范规定在进行铝门窗结构设计时仅计算主要作用效应重力荷载和风荷载,地震作用和温度作用效应不作计算,仅要求在设计构造上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因地震作用和温度作用效应引起门窗构件破坏。
    进行铝合金门窗构件的承载力计算时,当重力荷载对铝合金门窗构件的承载能力不利时,重力荷载和风荷载作用的分项系数(γG、γw)应分别取1.2和1.4;当重力荷载对铝合金门窗构件的承载能力有利时(γG、γw)应分别取1.0和1.4。
5.1.7 铝合金门窗年温度变化ΔT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当不能取得实际数据时可取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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