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JGJ103-2008
3.4 气密性能设计
3.4.1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外窗、外门气密性能设计指标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其外窗、外门气密性能必须满足国家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4.2 门窗四周的密封应完整、连续,并应形成封闭的密封结构。
3.4.2 门窗四周的密封应完整、连续,并应形成封闭的密封结构。
条文说明
3.4.1 门窗的气密性能是影响有采暖或空调建筑的热工性能的重要指标。在有节能要求的建筑中,由于门窗缝隙的空气渗透造成的能耗损失较大,所以不同地区的门窗气密性要求要满足相应的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采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及既有建筑和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部分)》JGJ 26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 129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
3.4.2 根据以往积累的经验,很多建筑外门(窗)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使用了弹性差、耐久性能不好的密封胶条,在使用很短一段时间内即出现气密性能急剧下降,无法保证长期的密封节能效果。因此,密封条不宜采用性能低、易老化的改性PVC塑料,而应采用合成橡胶类的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硅橡胶等耐久性好的材料。使用的密封条应连续完整,无断开,形成封闭的密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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