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 JGJ345-2014
6.1 一般规定
6.1.1 公共建筑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可按本规程附录A的格式记录。
6.1.2 本规程应与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及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配套使用。
6.1.3 吊顶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附影像记录,并应按本规程附录B的格式记录;
4 施工记录;
5 当设计有要求时,应提供后置式锚栓的拉拔试验报告。
6.1.4 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附影像记录,并应按本规程附录B的格式记录;
4 施工记录;
5 当设计有要求时,应提供后置式锚栓的拉拔试验报告。
6.1.4 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风管严密性检验;
2 吊杆与承重结构的连接;
3 吊杆安装;
4 钢结构转换层及反支撑的设置及构造;
5 龙骨安装;
6 龙骨骨架完成后的起拱尺寸及平整度;
7 整体面层吊顶工程中面板与龙骨固定及面板接缝处理;
8 填充材料的设置。
6.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吊杆与承重结构的连接;
3 吊杆安装;
4 钢结构转换层及反支撑的设置及构造;
5 龙骨安装;
6 龙骨骨架完成后的起拱尺寸及平整度;
7 整体面层吊顶工程中面板与龙骨固定及面板接缝处理;
8 填充材料的设置。
6.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品种的吊顶工程同楼层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吊顶面积30㎡为一间。
2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条文说明
6.1.1 本章节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编制,特殊工程验收标准可另行商定。
6.1.3 施工重点部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影像资料是为便于总体工程验收中检验和评判。
6.1.4 为了既保证吊顶工程的使用安全,又做到竣工验收时不破坏饰面,吊顶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非常重要,本条所列各款均应提供由监理工程师签名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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