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GB/T5035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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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要求

3.1.1 以自然声为主的剧场观众厅容量:

    1 话剧场、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000座;

    2 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400座。

    以扩声为主的剧场,则座位数不受此限制。

3.1.2 观众厅的音质应保证观众席各处有合适的相对强感(强度因子)、早期声场强度、清晰度和丰满度。在演出时观众厅内任何位置上不得出现回声、多重回声、颤动回声、声聚焦和共振等可识别的声缺陷,并不得出现因剧场内设备噪声和外界环境噪声而引起的干扰。

3.1.3 应防止因室内装修而引起的声学缺陷。室内装修还应满足扩声设计对扬声器布置的要求,保证扬声器的透射效果和指向特性不受影响。

 


条文说明
3.1.1 目前又有回复到数十年前演出以自然声为主的倾向,即演出时不使用扩声系统。自然声演出的音质效果取决于演员和乐器的发声条件(声源的声功率及其指向特性等),厅堂的体积和容座规模,以及观众厅内演出时的噪声水平(包括各种设备噪声和观众噪声以及户外环境噪声的影响等)。根据已有经验,对于戏曲和话剧容座以不超过1000座为宜,对于歌剧和舞剧以不超过1400座为宜。如果观众厅的噪声限值不能保证,这个限值就要大大缩小。
3.1.2 观众厅的音质是综合性的,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有些方面目前还缺乏定量指标,只作定性描述。所谓综合效果就是由各评价量组合而成。例如音质清晰有余,丰满不足,或者是反之,都不能认为是最佳效果。因此要做到恰到好处并不容易,也是声学设计者努力的方向。有些评价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尤其象一些起负面影响的指标,如噪声和回声等的干扰,不能因为均匀度、丰满度良好而得到补偿,即它们的破坏性由自身指标所决定。这里还要说明的是回声和声聚焦等现象以可识别为界限,如不明显就无妨碍。通常认为实验结果中90%以上的人不可识别即认为无影响。
3.1.3 目前国内对大厅室内装修设计往往与建筑设计分别进行,而且装修设计人员对美观特别看重,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有所忽视,本规范列出此条以引起注意。再者,一些业主往往以为室内音质问题在建筑设计中已解决,而不知室内装修设计与之关系也非常密切。故本条特别指出在材料和构造方面应考虑声学设计的要求,以免产生声学缺陷。另外,装修设计不能妨碍扩声系统的扬声器布局,包括它们所在位置和扬声器辐射口的装饰,不要为了美观而牺牲听音效果。两者的协调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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