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GB/T50356-2005
3.2 观众厅体型设计
3.2.1 观众厅每座容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歌剧、舞剧场4.5~7.5m³/座;
2 话剧及戏曲剧场4.0~6.0m³/座。
注:1 容积计算以大幕线为界。舞台设有乐罩,容积计算时应包括该部分在内。
2 伸出式和岛式舞台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3.2.2 观众厅的平面和剖面设计,在采用自然声演出时,应使早期反射声声场合理均匀分布。观众厅前中区(大致在10排以前)应有足够的早期反射声,它们相对于直达声的初始时间间隙宜小于或等于35ms,但不应大于50ms(相当于声程差17m)。
3.2.3 以自然声演出为主的观众厅设有楼座时,眺台的出挑深度D宜小于楼座下开口净高度H的1.2倍。楼座下吊顶设计宜有利于楼座下部听众席获得早期反射声。
以扩声演出为主的观众厅,眺台出挑深度D可放宽至楼座下开口净高度H的1.5倍,并应使主扬声器的中高频部分能直射至眺台下全部听众席。
3.2.4 眺台或侧面包厢上、下的开口离地高度宜大于2.8m。
3.2.5 观众厅的每排座位升高应使任一听众的双耳充分暴露在直达声范围之内,并不受任何障碍物的遮挡。
以自然声为主的观众厅,每排座位升高应根据视线升高差“C”值确定,“C”值宜大于或等于12cm。
当采用扩声系统辅助自然声,而扬声器的高度远比自然声源高得多时,每排座位升高可按视线最低要求设计。
3.2.6 剧场作音乐演出不采用扩声时,舞台上宜设置活动声反射板或声反射罩。
条文说明
3.2.1 从声学上看,观众厅每座容积的确定取决于合适混响时间和观众吸声量,且以不用或少用吸声处理为原则。所以本条对于歌剧、舞剧场和话剧及戏曲剧场的每座容积给出的范围分别为:4.5~7.5m³/座,4.0~6.0m³/座。这些数值来自经验资料。所取幅度较宽是因为实际条件变化较多。如果超出此建议范围,则要注意,并采用相应措施。故对一般厅堂设计不推荐。
鉴于国内过去的经验大多来自镜框式舞台,对于伸出式和岛式舞台的观众厅音质经验积累较少,本条所提每座容积要求对后两者而言就不一定适用。
3.2.2 本条的实施主要依靠观众厅平面、剖面上几何声学作图来判断。如今有了CAD声学设计软件,可提供更确切的资料。声源位置通常取大幕中心线的中点,离舞台面高1.5m处。
3.2.3 设有楼座的观众厅,如果楼座眺台下的座席太深(通常以开口净高度H与深度D之比来衡量,该部分座席就有可能分离成为观众大厅的一个耦合空间,而且这一空间的混响时间往往比观众大厅短。而且,在自然声条件下受声源高度和指向特性等的限制,不易把声音有效地传送进入这一空间,故而对开口的净高度H和深度D之比控制得比用扩声时为大,即不宜太深。在使用扩声条件下的限值可以放宽,其限度为1:1.5(见图1)。
观众厅的长度这里未作限定,因为剧场视线设计中规定观众席对视点的最远距离不宜超过33m,话剧和戏剧场不宜超过28m。见《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第5章5.1.5条。
3.2.4 对这部分观众席的高度作出限制不是严格的,因为有些包厢不深,容座又很少,可以适当降低。
3.2.5 从自然声演出效果来看,每排座位多升高一点对于接收直达声有利。但考虑走道坡度的行走安全(如果不是踏步)和经济原因,取视线升高差“C”值要求12cm,在声学上看来是最低的要求了。我们鼓励在尽可能的条件下采用较大的每排升起高度。例如后排池座每排升起40cm,后排楼座每排升起45cm的实例在国内已出现,对听音确有好处。至于采用扩声系统时,声源位置很高,情况完全不同,可不受此限制。
3.2.6 剧场作音乐演出而不用扩声设备时,为了使声音不向高大的舞台上空散逸,并使声音尽量反射至观众厅内,舞台反射措施就成为必要条件之一。考虑舞台的多用途,这种反射板或反射罩宜做成便于收藏和安装的活动设施,但决不能仅仅考虑吊装和拆卸方便而使用轻薄壁板,应充分考虑对各频率的有效反射效果,不致影响反射板(罩)的作用。此外,每块反射板的有效尺度应与声波波长相适应,通常不宜小于1~1.5m,厚度不宜小于2cm。反射板如采用钢木结构时,重量约不小于15kg/㎡为宜,以达到有效的声反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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