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GB/T5035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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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观众厅混响时间

3.3.1 观众厅满场合适混响时间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频率为500~1000Hz时,对不同容积的合适混响时间:歌剧、舞剧剧场宜采用图3.3.1-1所示范围;话剧、戏曲剧场宜采用图3.3.1-2所示范围。

图3.3.1-1 歌剧、舞剧剧场对不同容积V的观众厅,在频率500~1000Hz时满场的合适混响时间T的范围

图3.3.1-2 话剧、戏曲剧场对不同容积V的观众厅,在频率500~1000H z时满场的合适混响时间T的范围

    2 混响时间的频率特性,相对于500~1000Hz的比值宜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剧场观众厅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1000Hz的比值

3.3.2 观众厅满场混响时间应分别对125Hz、250Hz、500Hz、1000Hz、2000Hz、4000Hz六个频率进行估算。估算值应取两位有效值。

3.3.3 舞台空间应进行适当吸声处理。大幕下落及常用舞台设置条件下舞台空间的中频(500~1000Hz)混响时间不宜超过观众厅空场混响时间。

3.3.4 乐池应做声学处理。


条文说明
3.3.1 不同用途观众厅的合适混响时间在文献上曾有过许许多多的推荐值,它们之间有相当大的差异,而且它们与观众厅容积关系曲线的斜率也各不相同。这些推荐值大多来自经验,有的据称还是按音质满意的厅堂的统计结果,但往往缺乏这方面的原始记录。
    L.Cremer 和 H.A.Muller,在其近著《室内声学的原理和应用》(中译本,同济大学出版社,1995年)中,曾对这个问题有全面探讨,并提出了不同用途观众厅的合适混响时间及其与容积关系曲线的斜率,是迄今最有根据的资料。歌舞剧院直接引用其推荐值,会堂和礼堂(多用途厅堂)引用其对语言用大厅的推荐值。对于戏曲和话剧取两者之间,电影则取低于会堂和礼堂的推荐值。
    该书推荐的混响时间与体积关系曲线的斜率为:
    它相当于体积V增加到10倍,混响时间T约增加到1.4倍。这里V以m³计,T以s计。图3.3.1-1和3.3.1-2是指500~1000Hz的合适混响时间。
    至于不同频率下的合适混响时间相对于500~1000Hz的比值,则根据国内多年来的经验给定。低频的比值容许大于1是考虑到音质温暖和大厅内低频吸收受限制的实际情况。高频的比值容许小于1是考虑厅内高频吸收(包括空气吸收)总是比中频为大的原因。
3.3.2 混响时间计算通常采用125Hz到4000Hz的六个频率,考虑到人耳辨别阈,观众厅内比0.1s更小的混响时间变化已无实用意义。至于估算值,竣工后的实测值与选定的合适混响时间是允许有些偏差的。由于推荐值本身已有相当的容差范围,如果按通常规定估算值和实测值都允许在选定值的某个百分率(例如±10%)范围,则必然把推荐的合适混响时间上、下限又扩大了许多。所以本规范不再沿用过去的这种规定办法,而只是规定凡落在图3.3.1-1和3.3.1-2中容许范围的均称满意。至于估算值与完工后的实测值出现±10%的偏差,也属正常情况。
3.3.3 舞台的声学处理往往被忽略,结果舞台上混响时间常大大超过观众厅而影响到观众席的听音效果。舞台上的布景装置并非固定,这里要求对舞台空间及其固定装置(如大幕、侧幕、天幕等)作一估计,希望不要比空场观众厅的混响时间更长。这样,舞台有了一些布景装置后可望混响时间更短一些,可不至出现与观众厅满场混响时间相差悬殊的情况。这里只提舞台中频混响时间是因为低频部分较难达到,而高频往往因空气吸收很大,不会有多大问题。
3.3.4 乐池的声学设计应包括改善乐队人员之间相互听闻条件和防止过强反射声而对乐队人员进行听力保护。乐池内壁面做适当扩散措施往往是必要的。本规范不对具体设计方法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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