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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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规定

9.1 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
9.2 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9.3 尽量避免0类声环境功能区紧临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情况。
9.4 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9.5 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9.6 区划图图示
    区划图用不同颜色或阴影线在相应地图上绘制,各区域的颜色或阴影线规定如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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