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2014
8 区划的方法
8.1 区划的划分次序
区划宜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8.2 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8.2.1 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
8.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4.2条规定的区域;
b)I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8.2.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4.3条规定的区域;
b)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8.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4.4条规定的区域;
b)II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8.3 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8.3.1 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8.3.1.1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a)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5m;
b)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5m;
c)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5m。
8.3.1.2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8.3.2 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同8.3.1.1款。
8.3.3 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
8.3.4 各地划分时,应按照8.3.1.1款规定的距离范围确定具体值。
8.4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按GB3096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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