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12-2013
4.1 一般规定
4.1.1 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
4.1.2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燃具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使用人工煤气、天然气的燃具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当燃具设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燃气/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等安全设施。
4.1.3 燃具的供水压力和供电技术参数应符合燃具说明书的规定。
4.1.4 燃具及相关设备应分别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 供安装人员使用的安装说明书。
2 供用户使用的使用说明书。
3 燃具及说明书应有防止误使用、误操作的安全警示。
4.1.5 燃具安装说明书至少应具备下列技术参数:
1 燃气种类和额定压力;
2 额定热负荷或额定热输出;
3 生活热水产水能力和系统适用水压(灶具和单采暖系统除外);
4 采暖热水炉采暖系统的最高工作压力和循环流量;
5 采暖热水炉的循环水泵流量阻力工作曲线(水流阻力曲线);
6 启动水压(灶具和容积式热水器除外);
7 采暖热水炉膨胀水箱容量;
8 燃具使用电源的电压、频率、功率和燃具的防触电保护等级;
9 燃气接管管径及连接方式、冷热水进出水管径、采暖供水和回水管径、排气管或给排气管尺寸及最大连接长度;
10 重量和外形尺寸等。
条文说明
4.1.1 本条等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规定。非居住房间主要指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或独立使用的设备间。
1 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规定,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套系指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元。
2 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规定,居住空间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卧室为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起居室(厅)为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3 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规定,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4 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规定,非居住房间系指一些大户型住宅、别墅等为燃气设备等单独设置的、有与其他空间分隔的门、有自然通风且确实能保证无人居住的设备间等,不包括目前一般住宅中不能保证无人居住的起居室、餐厅以及与之相通的过道等。
5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规定,非居住房间系指住宅中除卧室、起居室(厅)外的其他房间。
为保证住宅单元的安全,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部不应设置燃具。
4.1.2 本条参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编制。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规定,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 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规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人工煤气、天然气用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规定,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当确有需要设置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室时,应针对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题技术论证(经专家论证、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4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规定,当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4.1.3 水压0.05MPa,电压220V、频率50Hz,燃气压力(0.75~1.5)Pn(Pn——燃具额定压力)等技术参数是燃具正常使用的必备条件。
4.1.4 本条规定燃具及相关设备应具备的技术文件。安装说明书给安装人员,不装箱,不提供给用户;使用说明书装箱,提供给用户;安全警示贴在用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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