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灶具
4.2.1 设置灶具的房间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1.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
2 设置灶具的房间净高不应低于2.2m。
4.2.2 灶具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灶具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cm。
2 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门、窗、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20cm,与高位安装的燃气表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
3 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侧壁距金属燃气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cm,距不锈钢波纹软管(含其他覆塑的金属管)和铝塑复合管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0cm。
4 采取有效的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
5 灶具与其他部位的间距可按本规程第4.8节的规定执行。
4.2.3 放置灶具的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设防火隔热板。与燃具相邻的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当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设防火隔热板。
4.2.4 燃气灶台的结构尺寸应便于操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台式燃气灶的灶台高度宜为70cm,嵌入式燃气灶的灶台高度宜为80cm。
2 嵌入式燃气灶的灶台应符合说明书要求,灶面与台面应平稳贴合,其连接处应做好防水密封。
3 嵌入式灶灶台下面的橱柜应开设通气孔,通气孔的总面积应根据灶具的热负荷确定,宜按每千瓦热负荷取10c㎡计算(10c㎡/kW),且不得小于80c㎡。
4.2.5 当2台或2台以上的灶具并列安装时,灶与灶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0cm。
4.2.6 灶具与燃气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灶具前的供气支管末端应设专用手动快速式切断阀,切断阀处的供气支管应采用管卡固定在墙上。切断阀及灶具连接用软管的位置应低于灶具灶面3cm以上。
2 软管宜采用螺纹连接。
3 当金属软管采用插入式连接时,应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
4 当橡胶软管采用插入式连接时,插入式橡胶软管的内径尺寸应与防脱接头的类型和尺寸匹配,并应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
5 当采用橡胶软管连接时,其长度不得超过2m,并不得有接头,不得穿墙。橡胶软管连接时不得使用三通。
6 燃具连接用软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燃具的判废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燃具连接用软管应及时更换。
7 灶具与燃气连接管安装后,应检验严密性,在工作压力下应无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