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残障人员的电梯附加要求 GB/T2447-2009
5.4 操作装置和信号
操作装置和信号的设计要求见表2。
注,附录G给出了超出本条要求的其他装置的指导,如:超大型(XL)操作装置(见0.4)。
5.4.1 层站操作装置
5.4.1.1 使用按钮时,应符合表2规定。
5.4.1.2 使用数字组合式键盘系统时(见0.4),应符合附录F规定。
5.4.1.3 提供临时激活操作装置时(见0.4),启动装置应使用符合残障规定要求的符号标识,即:
5.4.1.4 对于单台电梯,层站操作装置应设置在邻近层门处。
对于并联或群控电梯组,操作装置的数量最少为:
——电梯面对面设置时,每面一个;
——一个层站操作装置最多控制四台相邻的电梯,且操作装置安装于四台电梯中间。
5.4.2 轿厢操作装置
5.4.2.1 电梯按钮的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a)选层按钮:-2、-1.0、1.2等;
b)警铃按钮:黄色并标识为铃形符号;
c)“再开门”按钮;◀|▶
d)关门按钮:▶|◀
注:见GB 7588-2003中15.2.3和GB 21240-2007中15.2.3。
5.4.2.2 轿厢按钮应符合表2规定并按下列要求排列:
a)警铃和门按钮的中心线到轿厢地板的高度不小于900mm;
b)选层按钮应布置在警铃和门按钮的上方;
注:当选层按钮水平布置时,可按图G.2或图G.3排列。
c)单行水平布置时,选层按钮应按照从左到右的顺序排列。单行垂直排列时,选层按钮应按照从底部到顶部的顺序排列。多行垂直排列时,应按照先从左到右再从底部到顶部的顺序排列。
5.4.2.3 轿厢操纵盘应布置在下列轿壁上:
a)中分门时,应设置在进入轿厢时的右侧;
b)旁开门时,应设置在关门到位侧。
对于有两个轿厢入口的3类电梯,每个入口均应满足a)或b)规定。
5.4.2.4 如果轿厢内使用数字组合式键盘进行选层登记(见0.4),则其应符合附录F的要求。
5.4.2.5 对于目的层控制系统(见0.4),当乘客选择了“临时激活操作”后,门的关闭动作应在激活关门按钮后才启动。如果轿厢未被使用,则电梯应在30s到60s之内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本条规定可作为5.2.3的一个选择方案。
5.4.3 层站信号
5.4.3.1 对于按钮控制系统,当门即将打开时,应提供一个可听见的到站信号。如果开门声级达到45 dB(A)或以上,则该开门声音已足够作为到站信号。
5.4.3.2 在进入轿厢之前,控制系统确定了下一次运行的方向(集选控制),应点亮指示器的箭头(见GB 7588-2003中 14.2.4.3和GB 21240-2007中14.2.4.3),并应将其设置在门的上方或门的附近。
指示器箭头应设置在距离地面1.80m至2.50m之间的位置,从层站水平方向在不小于140°的范围内清晰可见。箭头的高度应至少40mm。
箭头指示灯点亮时应同时伴有听觉信号,表示上行和下行的听觉信号应有所区别,如:
——响1声表示上行:
——响2声表示下行。
5.4.3.3 对于单台电梯,可通过设置在轿厢内的从层站可视和可听的装置来满足5.4.3.2规定。
5.4.3.4 对于采用目的层控制系统的电梯(见0.4):
a)选层数字应采用视觉和听觉信号确认。该视觉信号应布置在目的层呼梯输入装置附近。
b)每台电梯应被分别标识(例如:A、B、C等)。标识应设置在层门的正上方。标识的高度应最小为40mm,并与周围环境相区别。
c)被分派的电梯应采用视觉和听觉信号指示。该视觉信号应布置在目的层呼梯输入装置附近。
d)视觉和听觉信号应使电梯容易地被识别。
e)视觉和听觉信号应能让乘客分辨出响应其所呼叫的电梯。
5.4.3.5 听觉信号的声级可根据现场情况在35dB(A)至65dB(A)之间调整。该调整装置应不能被乘客接近。
5.4.4 轿厢信号
5.4.4.1 位置信号应设置在轿厢操纵盘或其上方。指示器的中心线距轿厢地板高度应在1.60m至1.80m之间。显示楼层的数字的高度应不小于30mm,且不宜大于60mm。
附加指示器可设置在其他位置(见0.4)如:轿门上方或其他轿厢操纵盘上。
如果在高处设置了一个附加指示器(如:轿门上方),轿厢操纵盘上的指示器可设置在1.60m以下。
5.4.4.2 当轿厢停站时,应至少采用一种官方语言告知乘客轿厢的位置,声级可根据现场情况在35 dB(A)至65 dB(A)之间调整。
5.4.4.3 报警系统应满足EN 81-28:2003和下列要求:
紧急报警装置应可发出视觉和听觉信号,安装在操纵盘或其上方,该装置应由下列组成:
a)一个黄色的发光象形图和听觉信号来表明紧急报警信号已发出。
b)一个绿色的发光象形图和通常要求的听觉信号(语音连接)来表明紧急报警已被登记,该听觉信号的声级应能根据现场情况在35dB(A)至65dB(A)之间调整。
注:关于象形图的要求见ISO 4190-5:2006。
c)对于听力有障碍的乘客可提供助听器作为通讯辅助手段(见0.4)。
紧急报警装置按钮的位置、尺寸和标识应符合5.4.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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