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残障人员的电梯附加要求 GB/T2447-2009
5.3 轿厢尺寸、轿厢内的设施、平层准确度/平层保持精度
5.3.1 轿厢尺寸
具有单一入口或贯通入口的轿厢的内部尺寸应按表1进行选择(见0.4)。
轿厢尺寸为未装潢的轿厢尺寸。如果轿壁装潢可能减小表1规定的轿厢最小尺寸,则其厚度不应超过15mm。
具有相邻入口的轿用应具有适当的宽度和深度,以便使用轮椅车的乘客进、出轿厢。
5.3.2 轿厢内的设施
5.3.2.1 应至少在一面轿壁上安装扶手,该扶手抓握部分截面的任何尺寸应在30mm至45mm之间,如有棱角,其最小半径为10mm。抓握部分与其所固定的轿壁之间的间隙应至少为35mm。抓握部分顶边距地板高度应在(900±25)mm范围内。
如果扶手的位置阻挡了按钮或操作装置,扶手应断开,以便能清楚地看到按钮和操作装置。
扶手的凸出末端应封闭且应朝向轿壁,以减小有关伤害的风险。
5.3.2.2 当设置折叠椅时(见0.4),其应具有下列的特性:
a)座面距地板的高度为500mm±20mm;
b)深度为300mm到400mm之间;
c)宽度为400mm到500mm之间;
d)所能支撑的质量至少为100kg。
5.3.2.3 对于表1中规定的1类和2类的轿厢尺寸,当使用轮椅车的乘客不能在轿厢内转向时,应安装一个使乘客退出轿厢时能观察到身后障碍物的装置(如镜子)。如果采用玻璃镜子,应使用安全玻璃。
当轿厢壁板过度反光或进行了镜面装饰,应采取措施以避免对视觉障碍的乘客造成视觉混乱(如:采用装饰玻璃或使镜子底边距地板的垂直距离不小于300mm等)。
5.3.3 平层准确度/平层保持精度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轿厢的平层准确度/平层保持精度应为:
——平层准确度±10mm;
——平层保持精度±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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