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残障人员的电梯附加要求 GB/T244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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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资料性附录)可接近性综述

    可接近性是已建立环境的基本特征,是指房屋、公共建筑物、工作场所等能够到达和使用。可接近性能够使包括残降人员在内的人员参与到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它基于通用设计原则。这些原则适用于建筑物、设备和装置、基础设施和产品的设计。
    目的是提供给包括残障人员在内的人员方便、安全的使用环境。
    在本标准中,可接近性被描述为:残障人员能够安全、独立地接近和使用电梯的特性。
    通用设计涉及了基本的可接近性。
    注:绝大多数使用助行器的人员不能倒退移动,因此,本标准中轿厢宽度是一个重要的条件。试验表明在使用助行架时,使用者需要1200mm的宽度才能转身,即便如此,使用者也需提起助行架。本标准中只有3类电梯充分考虑了转身空间的需要。
    独立性的目标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所有人员可以使用电梯,但是他们尽可能地在没有其他人员帮助的情况下独立使用电梯。关于独立使用的要求不能完全包括所有人。尽管可能需要助手、同伴、服务员、过路人的帮助,但是在一般情况下确保所有人能够使用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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