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GB/T5135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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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能源设备和系统

6.2.1 当采用分散式房间空气调节器作为冷热源时,其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分散式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指标

6.2.2 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的热效率

注:η1为供暖炉额定热负荷和部分热负荷(热水状态为50%的额定热负荷,供暖状态为30%的额定热负荷)下两个热效率值中的较大值,η2为较小值。

6.2.3 当采用空气源热泵作为供暖热源时,机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空气源热泵机组性能系数(COP)

6.2.4 当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或机组能源效率等级指标(APF)可按表6.2.4选用。

表6.2.4-1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表6.2.4-2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源效率等级指标(APF)

6.2.5 当采用燃气锅炉时,在其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热效率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表6.2.5 燃气锅炉的热效率

6.2.6 当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或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可按表6.2.6-1和表6.2.6-2选用。

表6.2.6-1 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表6.2.6-2 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6.2.7 新风热回收装置换热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热型显热交换效率不应低于75%;

    2 全热型全热交换效率不应低于70%。

6.2.8 居住建筑新风单位风量耗功率不应大于0.45 W/(m³·h),公共建筑单位风量耗功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相关规定。

6.2.9 新风热回收系统空气净化装置对大于或等于0.5μm细颗粒物的一次通过计数效率宜高于80%,且不应低于60%。


条文说明
6.2.1 当采用分散式房间空气调节器作为冷热源时,宜采用转速可控型产品,其能效等级应参考国家标准《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2013中能效等级的一级要求。
6.2.2 对于居住建筑,当供暖热源为燃气时,考虑分散式系统具有较高能效,且适应居住的使用习惯,便于控制,因此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是一种较好的技术方案。当以燃气为能源提供供暖热源时,可以直接向房间送热风,或经由风管系统送入;也可以产生热水,通过散热器、风机盘管进行供暖,或通过低温地板辐射供暖。所应用的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的热效率参考《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2015中的第一级。
6.2.3 作为供暖热源,空气源热泵有热风型和热水型两种机组。研究表明,热风型机组在冬季设计工况下COP为1.8时,整个供暖期达到的平均COP值与采用矿物能燃烧供热的能源利用率基本相当;热水机组由于增加了热水的输送能耗,设计工况下COP达到2.0时才能与COP为1.8的热风型机组能耗相当,因此设计师应进行相关计算,当热泵机组失去节能上的优势时不应采用。本标准低环境温度名义工况参考国家标准《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 第2部分:户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冷水)机组》GB/T 25127.2-2010。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空气源热泵性能系数在现行节能设计标准建议值上均有所提高,热水型机组性能系数COP建议值为2.30,热风型机组性能系数COP建议值设为2.00。对于冬季寒冷、潮湿的地区使用时必须考虑机组的经济性和可靠性。
6.2.4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数值应比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的要求大幅提高,目前主流厂家的高能效产品均超过6.0。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全年性能系数APF能更好地考核多联机在制冷及制热季节的综合节能性,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GB/T 18837-2015已经采用机组能源效率等级指标(APF)进行考核,本标准能效建议值参考该标准,以及在编其他标准中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源效率等级要求综合确定。两项指标符合一项即可。
6.2.5 近年来,我国锅炉设计制造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锅炉房的设备配置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为运行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基本条件,只有选择设计效率较高的锅炉,合理组织锅炉的运行,才能保证运行效率满足要求。
    在严寒地区,冬季可再生能源利用受限,资源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采用燃气锅炉供暖具有一定的技术合理性,应尽量采用能效较高的燃气锅炉,本标准参考《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中的热效率目标值。
6.2.6 提高制冷、制热性能系数是降低建筑供暖、空调能耗的主要途径之一,必须对设备的效率提出设计要求。对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评价时,可以采用制冷性能系数(COP)或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IPLV)。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和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参考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7-2015中的一级能效等级。
6.2.7 热回收效率是评价热回收装置换热性能的主要指标,结合工程实践经验和能效指标,提出新风热回收装置换热性能建议值。相关研究结果表明,制冷工况下的显热交换效率和全热交换效率均比制热工况下低大约5%,此处显热交换效率和全热交换效率均指制热工况。设计师可依据性能化设计原则和项目实际情况,选取新风热回收装置类型和性能参数。为保障有效新风量及热回收效果,新风热回收装置在压差100Pa时的内侧及外侧漏气率不大于5%。
6.2.8 随着建筑供冷供暖需求的下降,通风能耗占比逐渐提高,单位风量耗功率是评价的主要参数。对居住建筑而言,户式热回收装置单位风量风机耗功率(功率与风量的比值)不应高于0.45 W/(m³·h)。对于公共建筑而言,单位风量耗功率应满足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要求。
    针对小型居住单元带热回收的送排风系统单位风量风机耗功率,国际能源署IEA ECBCS AIVC (Air Infiltration and Ventilation Centre)2009年给出的建议值为0.69W/(m³·h),且建议该值随着建筑节能规范的提高继续降低;德国被动房研究所给出的建议值不高于0.45W/(m³·h)。本标准基于典型户型、风机选型及运行时间测算,对应单位风量耗功率0.45W/(m³·h)指标下的风机能耗已占居住建筑能耗的12%~15%,因此应提高对近零能耗建筑风机单位风量风机耗功率的要求,不应高于0.45W/m³·h)。
6.2.9 新风热回收系统应设置空气净化装置,其等级应满足《空气过滤器》GB/T 14295-2008的相关效率要求。在能量交换部件排风侧迎风面应布置过滤效率不低于C4的过滤装置,在新风侧迎风面应布置过滤效率不低于Z1的过滤装置,过滤装置应可以便捷地更换或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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