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176-200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9.2 地源热泵系统

9.2.1 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改造为地源热泵系统前,应对建筑物所在地的工程场地及浅层地热能资源状况进行勘察,并应从技术可行性、可实施性和经济性等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是否采用地源热泵系统。
9.2.2 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改造为地源热泵系统时,地源热泵系统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的规定。
9.2.3 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改造为地源热泵系统时,宜保留原有系统中与地源热泵系统相适合的设备和装置,构成复合式系统;设计时,地源热泵系统宜承担基础负荷,原有设备宜作为调峰或备用措施。
9.2.4 地源热泵系统供回水温度,应能保证原有输配系统和空调末端系统的设计要求。
9.2.5 建筑物有生活热水需求时,地源热泵系统宜采用热泵热回收技术提供或预热生活热水。
9.2.6 当地源热泵系统地埋管换热器的出水温度、地下水或地表水的温度满足末端进水温度需求时,应设置直接利用的管路和装置。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