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场地资源保护与再生
4.4.1 因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和工业生产等所损毁的土地,复垦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4.2 建设场地满足工业生产的要求,且不影响周边环境质量,场地内设有废弃物分类、回收或处理的专用设施和场所。
4.4.3 合理利用或改造地形地貌、保护土地资源,并符合下列要求:
1 保护名木古树,保留可利用的植被和适于绿化种植的浅层土壤资源;
2 不破坏场地和周边原有水系的关系;
3 合理确定的场地标高和建设场地土石方量;
4 具有与1~3款项相同效果的其他方式。
4.4.4 场地透水地面和防止地下水污染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透水良好地层的场地,透水地面面积宜大于室外人行地面总面积的28%;
2 对于透水不良地层的场地,改造后的透水、保水地面面积大于室外地面总面积的8%;
3 透水地面的构造、维护未造成下渗地表水对地下水质的污染;
4 污染危险区设有良好的不透水构造,冲洗后的污水经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5 具有与1~4款项相同效果的其他方式。
4.4.5 建设场地的绿地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和国家有关绿地率的规定。
4.4.6 建设场地绿植种类应多样,成活率不得低于90%,且符合生产环境要求。
4.4.7 建设场地有利于可再生能源持续利用。
4.4.8 建设场地具有应对异常气候的应变能力,并符合下列要求:
1 重大建设项目先作气候可行性论证;
2 暴雨多发地区采取防止暴雨时发生滑坡、泥石流和油料、化学危险品等污染水体的措施;
3 暴雪频繁地区采取防止暴雪压垮大跨度结构屋面建筑的措施;
4 台风、龙卷风频繁地区采取抗强风措施;
5 针对气候异常其他危害形式采取的相应措施。
- 上一节:4.3 物流与交通运输
- 下一节:5 节能与能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