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门窗 GB/T20909-2017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 一般规定

5.1 钢门窗型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使用碳素结构钢冷轧钢带制作的钢门窗型材,壁厚不应小于1.2mm,材质按GB/T 716的规定;
    b)使用镀锌钢带制作的钢门窗型材,材质按GB/T2518的规定,型材壁厚不应小于1.2mm;
    c)不锈钢门窗型材按JG/T73的规定;
    d)彩色涂层钢板门窗型材按JG/T115的规定;
    e)隔热型材的性能按附录A的规定。
5.2 实腹钢门窗、空腹钢门窗应根据功能要求选用表面涂料,外门窗应采用室外耐候型涂料,特殊防护需求根据合同约定选用特殊涂料。
5.3 玻璃应根据功能要求选用。玻璃的厚度、面积等应经计算确定,计算方法按JGJ113的规定。
5.4 密封材料应按功能要求选用,损坏后应易于更换。密封材料的材质和性能按GB/T 24498、JG/T 386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5.5 门窗的启闭五金件、连接插接件、紧固件、加强板等配件,应按功能要求选用。配件的材料性能应与门窗的要求相适应。
5.6 钢门窗的其他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参见附录B。
5.7 门窗装配应达到下列要求:
    a)易损坏活动五金件应便于维修和更换;
    b)采用压条安装玻璃的门窗,其压条宜在室内侧。
5.8 钢门有防盗功能要求按GB17565的规定。
5.9 钢门窗有防火功能要求按GB12955和GB16809的规定。
5.10 钢门有无障碍功能要求按GB50763的规定。
5.11 钢门窗有防雷功能要求按GB50057的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