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二十八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应当满足施工的需要。
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不满足施工需要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建设单位申报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一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按规定的抽查比例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出具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合格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抽查比例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并出具检查结果书;属于专业工程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结果书。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三条 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申请复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建设工程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不满足施工需要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建设单位申报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一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按规定的抽查比例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出具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合格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抽查比例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并出具检查结果书;属于专业工程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结果书。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三条 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申请复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建设工程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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