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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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档案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在审批结束后三十日内归档,并应长期保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的相关档案,参照《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列入城建档案馆统一管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业务档案的接收、保管及查阅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结合实际,建立消防技术专家库,制定完善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技术服务标准,完善诚信管理体系,督促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使用规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委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靠前开展技术服务。政务服务中心应严格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做好受理、办结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四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执法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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