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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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
第四十三条 执行本实施细则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市住房城乡建委已印发的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文件要求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住建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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