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 1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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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抗震设防地区的混凝土小砌块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底部一层或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除应满足静力设计要求外,尚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

注:本章中“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指全部灌芯配筋砌块砌体。

7.1.2 多层小砌块砌体房屋的抗震设计,应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并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芯柱或构造柱,或采用约束砌体、配筋砌体等。

7.1.3 多层小砌块砌体房屋和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宜避免采用不规则建筑结构方案。

    1 多层小砌块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宜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中7.1节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2)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

    3)多层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应在房屋转角处设置转角窗;

    4)横墙较少、跨度较大或高度较大的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5)烟道、风道等不应削弱墙体,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及出屋面的烟囱;

    6)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2 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中3.4节的规则性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纵横向抗震墙宜拉通对直;每个独立墙段长度不宜大于8m,也不宜小于墙厚的5倍;墙段的高度与墙段长度之比不宜小于2。门窗洞口宜上下对齐,成列布置。

    2)宜避免设置转角窗,否则应采取加强措施。

7.1.4 抗震设计时,房屋应根据不规则程度、地基基础条件和技术经济等因素的比较分析,确定是否设置防震缝。

    1 多层小砌块砌体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可采用70mm~100mm:

    1)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

    2)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大于层高的1/4;

    3)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2 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体形复杂、平立面不规则时宜设防震缝。防震缝宽度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当房屋高度不超过24m时,可采用100mm;当超过24m时,6度、7度、8度和9度相应每增加6m、5m、4m和3m,宜加宽20mm。

7.1.5 抗震设计时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小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混凝土小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10。

    2 混凝土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托梁,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落地混凝土墙和过渡层楼板,部分框支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中的框支梁和框支柱等转换构件、节点核芯区、落地混凝土墙和转换层楼板,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构造柱、圈梁、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砌块砌体芯柱和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的灌孔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b20。

    3 普通钢筋材料应符合抗震性能指标,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焊接性较好的钢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中普通钢筋宜选用HRB400级钢筋和HRB335级钢筋,也可采用HPB300级钢筋;

    2)托梁、框架梁、框架柱、落地混凝土墙和框支梁、框支柱等混凝土构件,其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和墙分布钢筋宜选用不低于HRB400的热轧钢筋,也可采用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不低于HRB335级的热轧钢筋,也可选用HPB300级热轧钢筋。

Ⅰ 多层小砌块砌体结构

7.1.6 多层小砌块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6的规定。

表7.1.6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3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4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

    2 各层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6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其中,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为横墙很少。

    3 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第7.3.14条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6的规定采用。

7.1.7 多层小砌块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层高不应超过4.5m;当底层采用约束小砌块砌体抗震墙时,底层的层高不应超过4.2m。

7.1.8 多层小砌块砌体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宜符合表7.1.8的要求。

表7.1.8 房屋最大高宽比

注:1 单面走廊房屋的总宽度不包括走廊宽度;

       2 建筑平面接近正方形时,其高宽比宜适当减小。

7.1.9 多层小砌块砌体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7.1.9的要求:

表7.1.9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m)

注: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但应采取相应加强措施。

7.1.10 多层小砌块砌体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7.1.10的要求:

表7.1.10 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m)

注:1 局部尺寸不足时,应采取增加构造柱或芯柱及增大配筋等局部加强措施弥补,且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4层高和表列数据的80%;

       2 当表中部位采用全灌孔配筋小砌块或钢筋混凝土墙垛时,其局部尺寸不受本表限制;

       3 出入口处的女儿墙应有锚固。

7.1.11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结构布置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底部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6、7、8度应分别按三、二、一级采用,混凝土墙体的抗震等级,6、7、8度应分别按三、三、二级采用。

Ⅱ 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

7.1.12 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7.1.12-1的规定,且房屋高宽比不宜超过表7.1.12-2的规定;对横墙较少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表7.1.12-1 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檐口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某层或几层开间大于6.0m以上的房间建筑面积占相应层建筑面积40%以上时,应按表内的规定相应降6.0m取用;

       3 房屋的高度超过表内高度时,应进行专门的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表7.1.12-2 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的最大高宽比

注:房屋的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不规则时应适当减小最大高宽比的值。

7.1.13 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应根据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房屋高度和结构类型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宜按表7.1.13确定。

表7.1.13 抗震等级的划分

注:1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可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2 多层房屋(总高度≤18m)可按表中抗震等级降低一级取用,已是四级时取四级;

       3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为框支层的结构,不包括仅个别框支墙的情况;

       4 乙类建筑按表内提高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措施,已是一级时取一级。

7.1.14 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时,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1.14的要求:

表7.1.14 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

7.1.15 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的层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部加强部位的层高,一、二级不宜大于3.2m,三、四级不宜大于3.9m;

       2 其他部位的层高,一、二级不宜大于3.9m,三、四级不宜大于4.8m。

注:底部加强部位指不小于房屋高度的1/6且不小于底部二层的高度范围,房屋总高度小于18m时取一层。

7.1.16 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的短肢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墙的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应形成短肢抗震墙与一般抗震墙共同抵抗水平地震作用的抗震墙结构,9度时不宜采用短肢墙;

       2 短肢墙的抗震等级应比本规程表7.1.13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为一级时,配筋应按9度的要求提高;

       3 在给定的水平力作用下,一般抗震墙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应小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50%,且短肢抗震墙截面面积与同层抗震墙总截面面积比例,抗震等级为三级及以上房屋两个主轴方向均不宜大于20%,抗震等级为四级的房屋,两个主轴方向均不宜大于50%;总高度小于等于18m的多层房屋,短肢抗震墙截面面积与同层抗震墙总截面面积比例,一、二级时两个主轴方向均不宜大于30%,三级时不宜大于50%,四级时不宜大于70%;

       4 短肢墙宜设置翼墙;不应在一字形短肢墙平面外布置与之单侧相交的楼、屋面梁。

注:短肢抗震墙是指墙肢截面高度与宽度之比为5~8的抗震墙,一般抗震墙是指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大于8的抗震墙。“L”形,“T”形,“+”形等多肢墙截面的长短肢性质应由较长一肢确定。

7.1.17 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抗震计算时,应按本节规定调整地震作用效应;6度时可不作截面抗震验算(不规则建筑除外),但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其楼层内最大的层间弹性位移角不宜超过1/800,底层不宜超过1/1200,部分框支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除底层之外的部分框支层不宜超过1/1000。

7.1.18 部分框支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的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的中心线宜与底部的抗震墙或框架的中心线相重合。

       2 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个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布置。底部抗震墙可采用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但同一层内不应混用。如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大于C35。

       3 矩形平面的部分框支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结构的楼层侧向刚度比和底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6.1.9条的有关要求。

       4 抗震墙应采用条形基础、筏板基础、箱基或桩基等整体性能较好的基础。

       5 除应符合本规程有关条文要求之外,部分框支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中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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