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中心化验室设计规范 SH/T3103-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 工艺管道设计

7.1 中心化验室的工艺管道包括公用工程管道和钢瓶气管道。
7.2 所有工艺管道应统筹规划、集中布置,便于安装、操作和检维修。
7.3 引入中心化验室的所有工艺管道总管应设切断阀,并根据需要设置压力表、流量计、过滤器和减压设施等。阀门或仪表宜设置在便于操作、观察和检维修的位置。
7.4 接自系统管网的净化压缩空气、低压氮气总管,进入化验室前,宜设置除水、除烃、除尘的净化过滤设施;引入化验室后,宜转换成与钢瓶气管道一致的材质。
7.5 蒸汽管道及其凝结水管道不得穿越与其使用无关的房间。
7.6 不应将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引入中心化验室。
7.7 分析化验宜采用电加热,室内不应敷设燃料气管道;特殊分析方法要求可引入蒸汽加热。
7.8 当气体管道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从预埋套管内穿过,经过套管的部位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堵。
7.9 工艺管道应设色标并应设静电接地,氢气、氧气、乙炔等钢瓶气体管道应明线敷设。
7.10 钢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钢瓶气体输送主管宜采用外径3/8in(视仪器数量而定)的管道,支管应采用外径1/4in的管道,支管终端应设控制阀;控制阀后宜采用外径1/8in的管道与气相色谱仪等仪器连接,或视连接仪器的要求而定;
    b)引至设备台的管道应固定在设备台上或设备台附近;
    c)氢气、氧气、乙炔气管道所用管件和仪表应是适用于该介质的专用产品,不得代用;
    d)氢气、乙炔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阀门宜采用球阀、截止阀或隔膜阀;
    e)氢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不得穿越与其使用无关的房间;
    f)乙炔气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不得采用紫铜管,其他钢瓶气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当采用非金属软管时,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管,不应采用乳胶管。
条文说明
7.10 a)目前钢瓶气体管线尺寸单位都是英制。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