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中心化验室设计规范 SH/T3103-2019
8 土建设计
8.1 中心化验室的土建设计应符合GB 50016、GB 50160、GB 50345和SH/T 3017的有关规定,属性为辅助生产建筑物,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屋面防水等级为I级。
8.2 中心化验室主建筑物不宜超过三层;房间单面设置时,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1.8m,房间双面布置时,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2.4m。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8m。塑料及橡胶制样间的层高应根据设备所需的操作空间来确定。
8.3 分析房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并设观察窗,样品贮存间、试剂间、钢瓶间门的材质应为不燃材料。
8.4 布置大型分析设备的房间门的尺寸应方便最大设备的进出。
8.5 剧毒化学品间、易制毒化学品间、煤样品储存间的门应设安全防盗门并设置双锁,外窗应加防盗网。
8.6 天平室、热值分析室、生物分析室以及对温度、湿度要求严格的塑料、橡胶等树脂物性测试室宜设前室。
8.7 分析房间内地面应根据需要满足防滑、耐酸、耐碱、耐油的要求。
8.8 布置有振动或噪声设备的房间,应采取减振和降噪措施。
8.9 洗涤室应采用防滑地面及瓷砖墙裙,油品样品贮存间和产生粉尘的房间墙面宜贴瓷砖。
8.10 中心化验室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有明显标志。
8.11 建筑物为多层布置时,楼面计算活荷载不宜小于3.0kN/㎡,楼板垫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
8.12 钢瓶间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a)当钢瓶间与主建筑物贴邻布置时,隔墙应为钢筋混凝土墙;
b)宜采用半敞开式设计,应保持良好的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遮阳防晒措施;
c)建筑的防爆设计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8.1 中心化验室含主建筑物、辅助建筑物、钢瓶间,既可以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建造,但都应作为一个整休看待,火灾危险性类别均为丙类。当分开建设时,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2014表3.4.1和3.4.7条、3.4.8条的规定。
钢瓶间作为化验室的钢瓶气使用房间,钢瓶数量是少量的,并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措施,甲、乙类危险物品的逸出量不会大于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
8.3 除辅助房间外,化验室所有分析房间的门向外开启,当出现紧急事故时,便于工作人员安全疏散。
8.11 楼板垫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便于敷设大开间分析房间引向岛式实验台、半岛式实验台的电源线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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