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中心化验室设计规范 SH/T3103-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1.1 电气设计

11.1.1 中心化验室宜设置低压变配电室,系统供电采用TN-S接地方式,并设置过电压保护装置。
11.1.2 动力、照明、电信线路应分别配线并宜暗设。
11.1.3 每个分析房间宜分别设动力配电箱。动力配电箱的出线开关应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11.1.4 中心化验室的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有保护接地措施。
11.1.5 进出化验室的金属管线,应按照GB 50057的有关规定与接地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工艺管道应按照SH/T3097的有关规定与接地装置做防静电连接。
11.1.6 液化烃气分析房间、钢瓶间、试剂间、样品贮存间、辛烷值和十六烷值测定机室、产生易燃易爆介质的洗涤室的开关、插座、灯具应防爆,其配电线路穿越隔墙处应隔离密封。
11.1.7 按照设备的同时使用系数确定化验室设备用电负荷。化验室整体应为三级负荷;对中断供电会引起人身伤害、造成重大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宜按一级或二级负荷供电。
11.1.8 分析房间照明宜采用荧光灯或LED灯,根据GB 50034的有关规定,分析房间照度标准值宜为300lx;对有精细要求的分析岗位,照度标准值宜为500lx,可采用局部照明提高照度的措施。
11.1.9 中心化验室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条文说明
11.1.3 发生漏电或短路故障时,设备外壳对地电压可能超过50V,采用剩余电流保护,提高保护的灵敏度和可靠性。
    化验室配电系统宜设置过电压保护装置(SPD),SPD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GB50054规定;过电压保护功能宜符合GB 50057-2010第6.4.4条规定。
11.1.6 考虑到这些房间可能会散发较多可燃气体、粉尘和有机物气体混合物,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因素,安装防爆开关、插座和灯具以提高使用的安全系数。分析液化烃气组成的色谱间不作防爆要求。
11.1.7 若个别设备非常重要,而整个企业的负荷等级较高,也可以按企业的整体负荷等级供电。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