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 JGJ/T 15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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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隔墙设计

4.2.1 条板隔墙可用作分户隔墙、分室隔墙、外走廊隔墙、楼梯间隔墙等。

4.2.2 条板隔墙设计时,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使用部位,选择单层条板隔墙或双层条板隔墙。60mm及以下厚度的条板不得用于单层隔墙。

4.2.3 条板隔墙厚度应满足建筑物抗震、防火、隔声、保温等功能要求。单层条板隔墙用做分户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用做户内分室隔墙时,其厚度不宜小于90mm。

4.2.4 双层条板隔墙的条板厚度不宜小于60mm,两板间距宜为10mm~50mm,可作为空气层或填入吸声、保温等功能材料。

4.2.5 对于双层条板隔墙,两侧墙面的竖向接缝错开距离不应小于200mm,两板间应采取连接、加强固定措施。

4.2.6 接板安装的单层条板隔墙,条板对接部位应有连接措施,其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90mm、100mm厚条板隔墙的接板安装高度不应大于3.6m;

    2 120mm、125mm厚条板隔墙的接板安装高度不应大于4.5m;

    3 150mm厚条板隔墙的接板安装高度不应大于4.8m;

    4 180mm厚条板隔墙的接板安装高度不应大于5.4m;

    5 其他厚度的条板隔墙的接板安装高度,施工单位可与设计单位协商,另行设计,并应提交抗冲击性能检测报告。

4.2.7 条板隔墙的隔声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工程设计要求。

4.2.8 在抗震设防地区,条板隔墙与顶板、结构梁、主体墙和柱之间的连接应采用钢卡,并应使用胀管螺丝、射钉固定。钢卡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条板隔墙与顶板、结构梁的接缝处,钢卡间距不应大于600mm;

    2 条板隔墙与主体墙、柱的接缝处,钢卡可间断布置,且间距不应大于1m;

    3 接板安装的条板隔墙,条板上端与顶板、结构梁的接缝处应加设钢卡进行固定,且每块条板不应少于2个固定点。

4.2.9 当条板隔墙需吊挂重物和设备时,不得单点固定,并应采取加固措施,固定点间距应大于300mm。用作固定和加固的预埋件和锚固件,均应作防腐或防锈处理。

4.2.10 当条板隔墙用于厨房、卫生间及有防潮、防水要求的环境时,应采取防潮、防水处理构造措施。对于附设水池、水箱、洗手盆等设施的条板隔墙,墙面应作防水处理,且防水高度不宜低于1.8m。

4.2.11 当防水型石膏条板隔墙及其他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条板隔墙用于潮湿环境时,下端应做C20细石混凝土条形墙垫,且墙垫高度不应小于100mm,并应作泛水处理。防潮墙垫宜采用细石混凝土现浇,不宜采用预制墙垫。

4.2.12 普通型石膏条板和防水性能较差的条板不宜用于潮湿环境及有防潮、防水要求的环境。上述材质的条板隔墙用于无地下室的首层时,宜在隔墙下部采取防潮措施。

4.2.13 对于有防火要求的分户隔墙、走廊隔墙和楼梯间隔墙,条板隔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工程设计要求。

4.2.14 对于有保温要求的分户隔墙、走廊隔墙和楼梯间隔墙,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措施,并可选用复合夹芯条板隔墙或双层条板隔墙。居住建筑分户墙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等的有关规定。

4.2.15 顶端为自由端的条板隔墙,应做压顶。压顶宜采用通长角钢圈梁,并用水泥砂浆覆盖抹平,也可设置混凝土圈梁,且空心条板顶端孔洞均应局部灌实,每块板应埋设不少于一根钢筋与上部角钢圈梁或混凝土圈梁钢筋连接。隔墙上端应间断设置拉杆与主体结构固定;所有外露铁件均应做防锈处理。

 

 

条文说明
4.2.1、4.2.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可选用构造形式为单层或者双层的条板隔墙,应用于各类建筑的分室、分户、走廊、楼梯间等部位。
4.2.3 条文分别规定了常用单层分户隔墙、户内隔墙的最小厚度。目前在各类建筑中应用的还有75mm、100mm、140mm、200mm等厚度的条板隔墙。
4.2.4 条文规定了双层隔墙的条板规格的选用要求及填入吸声保温材料的要求。
4.2.5 为保证双层隔墙的空气声隔声、整体安全性能,条文规定了错缝安装的最小距离,并采取加强措施。
4.2.6 近几年在部分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采用接板安装隔墙的工程逐渐增多。为保证接板隔墙的安全性能,条文规定了目前常用的90mm、100mm、125mm、120mm、150mm和180mm厚隔墙接板隔墙的限高,对其他厚度的条板隔墙接板工程也作出了规定。
4.2.7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居住环境及居住质量的要求随之提高,不同的建筑,不同位置的隔墙有不同的隔声标准,条板隔墙的隔声指标也需要满足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民用建筑隔墙空气声隔声指标如下:
    1 分室隔墙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实验室测量值不应小于35dB;
    2 分户隔墙、走廊隔墙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实验室测量值不应小于45dB;
    3 隔声隔墙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实验室测量值不应小于50dB。
4.2.8 本条文对抗震设防地区条板隔墙的安装方法、抗震钢卡的设置和固定作了明确规定。
4.2.9 由于条板承受吊挂的能力不仅与其自身力学性能有关,而且与吊挂点的位置有关,在工程中经常出现吊点位置不合适或吊挂物较重,造成质量问题。因此对吊点位置及加固措施方面作出了规定。
4.2.10~4.2.12 某些材质的条板隔墙在潮湿环境下,会引起强度降低。部分隔墙还会出现烂根、起鼓、脱皮等问题。因此,对防水性能差的条板隔墙的处理措施作出了规定。
4.2.14 本条文对分户隔墙、走廊隔墙、楼梯间隔墙提出保温要求,目的是为了减少户间传热和热损失。采用保温性能好的复合夹芯条板隔墙或双层条板隔墙可以达到目的。
4.2.15 在部分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通常设计有安装不到顶,顶端为自由端的条板隔墙。本条文对此类隔墙的构造及加固方法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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