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准备与计量
4.3.1 原材料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材料应分仓储存,并应有明显的标识;
2 水泥、粉煤灰等胶凝材料应按生产厂家、规格及等级分别储存,同时应防止受潮、变质及污染;
3 骨料的储存应保证骨料的均匀性,不得使大小颗粒分离,同时应将不同品种、不同规格的骨料分别储存;骨料的储存地面应为能排水的硬质地面;
4 外加剂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储存,并应有防止其质量发生变化的措施;
5 泡沫混凝土采用的泡沫剂应质量可靠、性能良好,严禁使用过期、变质的泡沫剂;
6 物理发泡的泡沫剂稀释倍数应按相关产品说明执行,发泡应均匀,泡沫直径宜小于1mm,稳泡时间应大于30min。
4.3.2 设备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试运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2 施工前应检查设备的相关安全保护及维护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 施工前应配备设备相关易损部件,设备出现故障及时维修,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4 设备检修应有专业人员进行操作,未经培训不得进行设备的检修工作;
5 现浇泡沫混凝土施工设备应包括搅拌机、发泡机、泵送设备、蓄水袋、高压胶管等。
4.3.3 泡沫混凝土配料及生产过程,应有可靠的计量手段和控制措施,制备设备应有物理量指示装置。
4.3.4 固体原材料的计量均应按质量计量,水和液体外加剂的计量可按质量计量或体积计量。
4.3.5 泡沫混凝土生产与计量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混凝土搅拌机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采用其他类型的搅拌机时,应符合设计及生产需要;
2 计量设备应按有关规定由法定计量单位进行校定,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校准;
3 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的各种材料,宜具有实际计量结果记录和储存功能。
- 上一节:4.2 配合比设计
- 下一节:4.4 泡沫混凝土料浆制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