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供暖空调节能设计
6.0.1 居住建筑不宜采用空调系统供冷,当采用空调系统供冷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6.0.2 居住建筑供暖方式及其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的用能需求结合当地能源情况、用户对设备运行费用的承担能力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宜选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6.0.3 当居住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每个独立调节房间均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并宜采用自动温度控制阀。
6.0.4 居住建筑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6.0.5 当居住建筑采用空调系统供暖时,其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路布置应满足水力平衡要求,当系统之间压力损失相对差额大于15%时,应根据水力平衡计算配置必要的水力平衡装置;
2 风机盘管机组应配置温控器。
6.0.6 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能效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的2级水平。
6.0.7 当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时,不宜选择能效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3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中2级的节能型产品。
6.0.8 对采用分体式空气调节器(含风管机)、户式集中空调的居住建筑应统一规划预留室外机安装位置。
6.0.9 对年日照时数大于2000h,且年太阳辐射量大于4500MJ/㎡的地区,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温和地区典型城镇的太阳辐射数据的选取可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6.0.10 当选用土壤源热泵热水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热源时,不应破坏、污染地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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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节:附录A 温和地区典型城镇的太阳辐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