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一般规定
10.1.1 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幕墙工程的竣工图或施工图、结构计算书、热工性能计算书、设计变更文件、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文件的确认;
3 幕墙工程所用材料、紧固件及其他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面板连接承载力验证的检测报告;
5 空心陶板采用均布静态荷载弯曲试验确定其受弯承载能力的检测报告;
6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测报告;
7 幕墙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检测报告;地震设计状况时,尚应提供平面内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8 幕墙与主体结构防雷接地点之间的电阻检测记录;
9 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10 幕墙安装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11 现场淋水试验记录;
12 其他资料。
10.1.2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性能进行复验:
1 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木纤维板、纤维水泥板和石材蜂窝板的抗弯强度;
2 用于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时,瓷板、陶板、纤维水泥板和石材蜂窝板的抗冻性;
3 建筑密封胶以及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和纤维水泥板挂件缝隙填充用胶粘剂的污染性;
4 立柱、横梁等支承构件用铝合金型材、钢型材以及幕墙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件的力学性能。
10.1.3 幕墙工程验收前,应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锚栓连接件;
2 幕墙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3 幕墙周边、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
4 幕墙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墙面转角节点;
5 幕墙防雷连接节点;
6 幕墙防火、隔烟节点。
10.1.4 各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相同的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每1000㎡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应划分为一个独立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应至少查一处,每处不得少于10㎡;
2 同一单位工程中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 对于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的规模,宜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