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GB/T 5033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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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的相关参数应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分析确定,若无资料时,可按照本标准选取。

3.1.2 根据预测的生活垃圾产生量确定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模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的水平。

3.1.3 确定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规划规模时,应统筹考虑镇 (乡)村地区的需求。


条文说明

3.1.1 根据调研,全国不同区域各级各类城市生活垃圾产量的人均指标因地方产业、城市功能及市民生活习惯的差异相差较大,所以在预测生活垃圾产量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相关参数。

3.1.2 由于目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在全国范围内尚处于推进阶段,各地的差异较大,暂时无法给出统一的分类收集和回收的目标水平。在进行生活垃圾产量预测时,应结合当地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的现状水平及发展目标,科学确定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的规划水平。

3.1.3 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的规划规模应统筹考虑其服务范围内镇 (乡)村地区的生活垃圾产生量。镇 (乡)村地区的生活垃圾产生量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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