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预测方法
3.2.1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宜采用多方法比较进行预测。在条件受限时,城市生活垃圾最高日产量可采用下式计算:
式中:Q——生活垃圾最高日产量 (t/d);
R——规划人口数量 (人);
C——预测的平均日人均生活垃圾产量[kg/(人·d)],可取0.8kg/(人·d)~1.4kg/(人·d);
A——生活垃圾日产量不均匀系数,可取1~1.5。
3.2.2 餐饮垃圾应根据当地实际产生量确定,也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Mc——城市或区域餐饮垃圾日产生量 (t/d);
R′——城市或区域规划人口 (人);
m——人均餐饮垃圾日产生量基数[kg/(人·d)],宜取0.1kg/(人·d);
k——餐饮垃圾产生量修正系数,经济发达城市、旅游业发达城市或高校多的城区可取1.05~1.15;经济发达的旅游城市、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可取1.15~1.30;普通城市可取1.00。
厨余垃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3.2.3 粪便等其他生活垃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3.2.1 本条沿用原规范人均生活垃圾产量法的计算方法。为更准确预测生活垃圾产量,宜采用多种方法比较预测,如现行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生产量计算及预测方法》CJ/T 106中提到的回归方法等。
本条提供的指标是对综合调查样本进行分析确定的参考值。但就目前的管理体系而言,本标准调研城市的 “垃圾产生量”为该城市垃圾称重地点 (一般为垃圾转运站称重的转运量或处理处置厂称重的处理处置量)的汇总数据,并非源头实际产量。鉴于前端沥干减量的系数也无法全面统计,称重数据对于环卫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预测来说更为适宜。
公式中人口的确定应分不同规划层级和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在总体规划阶段可选取规划人口,流动人口占比较大的城市应充分考虑流动人口的影响。详细规划阶段应对规划范围内的人口进行测算。
3.2.2 本条对于餐饮垃圾产量的预测方法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中的相关公式。
根据调研,各地厨余垃圾的成分比例与分类收集程度差异较大,难以对其产量的具体预测方法给出引导性规定,规划时应根据当地厨余垃圾的实际产生情况、家庭厨卫设备使用情况及分类收集程度测算厨余垃圾产量。
3.2.3 粪便等其他生活垃圾各地差距较大,难以确定统一标准,应根据各地方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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