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自行检测规则 TSG T700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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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行检测程序和要求

    3.1 自行检测内容、要求和方法
    检测单位应当根据受检电梯的特点(如使用环境、使用频次和时间、故障和事故情况,以及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情况等)、使用状况(如磨损、锈蚀、破损等)、相关法规标准、生产单位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以及与使用单位的相关约定,确定适用于受检电梯的自行检测内容、要求和方法,但应当不少于《电梯自行检测基本内容、要求和方法》(见本规则附件A)的规定。
    3.2 自行检测程序
    自行检测程序,包括实施检测、出具检测备忘录、确认整改情况、公示检测及整改情况、出具检测报告、换取使用标志。
    3.3 确认检测条件
    检测人员应当确认检测现场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进行整机检测时,供电电压及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2)相关区域没有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进行了必要的封闭和防护,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测的警示标志。
    3.4 实施检测
    3.4.1 一般要求
    检测人员应当对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测项目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实物检查(含宏观检查、测量、功能验证等)和试验,判定其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进行现场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遵守检测现场明示的、检测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规定。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如实、规范地记录检测情况。
    3.4.2 检测中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检测人员可以中止检测,并且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
    (1)现场检测条件不能持续满足本规则3.3条的要求;
    (2)实施检测可能造成危险;
    (3)进行整机检测时,电梯不能正常运行。
    3.5 出具检测备忘录
    所有检测项目经检测后,检测人员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见本规则附件B)。
    3.6 确认整改情况
    使用单位应当对不符合项目及时进行整改,存在较严重不符合的,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
    整改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检测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检测人员应当通过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者现场验证的方式,确认整改情况。
    3.7 公示检测及整改情况
    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中的全部内容及整改情况公示在便于电梯使用者阅读的位置,公示期不少于15日。
    3.8 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工作(包括整改情况确认)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自行检测报告》(见本规则附件C)。
    检测报告应当由具有电梯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人员审核,由具有电梯检验员及以上资格人员批准。签署检测报告的检测、审核、批准人员应当为不同人员。
    3.9 换取使用标志
    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见本规则附件D),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后1个工作日内,对填写内容进行确认,确认无误的,换发相应《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注3)。
    注3:《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应当标明检测单位名称以及按照本规则或者《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确定的下一年度检验(检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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