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运行
5.1.1 炉排型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系统宜由炉排型垃圾焚烧炉、余热锅炉、一次风系统、二次风系统、辅助燃烧系统、给水系统、主蒸汽系统等组成。主要实现的功能宜为焚烧生活垃圾,将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转换为一定压力温度下的蒸汽热能。
5.1.2 经检修后的炉排型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系统必须进行检查和试验,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
5.1.3 炉排型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冷态启动前的质量检查和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重点检查炉排及液压系统、推料器、除渣机、燃烧器、燃烧室及烟道、清灰装置、转动机械、汽水管道及辅助燃料管道、压力容器、阀门、风门、挡板、汽包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承压部件的膨胀指示器、现场照明、计算机系统等。
2 试验内容应包括水压试验、安全阀校验、冲洗过热器、转动机械试运行、漏风试验、余热锅炉水位保护试验、压力保护试验、汽温保护试验、炉膛负压保护试验、液压系统保护试验、MFT保护试验等。
3 余热锅炉的安全附件应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4 应检查所有阀门并置于正确的状态;所有风门、挡板开关灵活,无卡涩现象,开度指示正确,就地控制、遥控传动装置良好,确保所有风门置于正确的状态。
5 炉排型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点火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并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 炉膛无焦渣和杂物、炉墙完整,二次风口完好无堵塞;
2) 水冷壁管、蒸发器管、过热器管、省煤器管、空气预热器管表面清洁、各烟道、炉排下灰斗、对流受热面下灰斗、反应塔灰斗和除尘器灰斗内无积灰;
3) 确认垃圾进料通道、推料器、炉排、燃烧器、输灰设备、除渣机可用;
4) 炉膛、蒸发器、过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等各处人孔门、防爆门等完整、关闭严密;
5) 除渣机加水到其所需的水位,确认无泄漏;
6) 确认液压系统正常,启动油加热系统和冷却水系统,启动过滤器差压、油压和油温到自动模式;
7) 汽包、过热器各安全阀完好,无杂物卡住,压缩空气系统严密完整可用;
8)辅助燃烧系统状况处于可用状态;
9)清灰装置冷态试转应动作灵活,工作位置正确,程序操作正常;
10)汽包水位计清晰,正常水位线与高低水位线标志正确;
11)汽、水、油各管道的支吊架完整,锅炉本体刚性良好;
12)高温高压设备设施应保温完整良好,保温不全时不得启动;
13)露天设置的电动机防雨罩壳齐全;
14)操作平台、楼梯、设备上无杂物和垃圾,脚手架已拆除,各通道畅通无阻,现场整齐清洁,照明(包括事故照明)良好;
15)炉内确已无人停留。
6 应检查所有工艺设备,包含但不限于垃圾抓斗起重机、各类水泵风机、反应塔、除尘器等,确认其处于可用状态。
7 应检查所有系统,包含但不限于各蒸汽系统、各水系统、各风系统、液压系统、辅助燃料系统、锅炉加药系统、脱硝系统、烟气净化处理系统、除渣系统、飞灰处理系统、石灰浆液制备系统、活性炭输送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厂内电气系统、仪控系统、计算机系统、应急电源等,确认其处于可用状态。
8 应确认物料准备齐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生活用水、辅助燃料、加药系统耗品、除盐水系统耗品,以及脱硝系统耗品、脱酸系统耗品、活性炭以及其他生产所需物料。
9 余热锅炉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 12145的有关规定。
10 余热锅炉启动前巡检完毕后,可经省煤器向余热锅炉注入合格的除盐水。
11 在给水管和省煤器的空气门冒水时,应将空气门关闭。
12 在上水的过程中,应巡检汽包、联箱的孔门及各部的阀门、法兰、堵头等是否有漏水现象。当发现漏水时,应停止上水,并进行处理。
13 当余热锅炉水位升至汽包水位计的-100mm处时应停止上水。此后,水位应不变。若水位有明显变化,应查明原因并予以消除。
14 应启动余热锅炉疏水冷却水系统。
15 应启动辅助燃料系统,检查各燃烧器处于可用状态。
16 应启动液压系统。
17 应启动余热锅炉的灰输送机、炉排下灰输送机、除渣机、炉渣输送设备。
18 应投入压缩空气系统。
5.1.4 炉排型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冷态启动的原则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启炉操作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依次开启引风机、一次风机,并在其最低速度运行,维持炉膛负压至规定要求;
2) 应按有关技术要求对炉膛进行吹扫;
3) 应开启二次风机,并在其最低速度运行,调整一、二次风压,使炉膛负压至技术提供方规定数值;
4) 应依次开启冷却风机和密封风机。
2 焚烧炉升温操作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开启主燃烧器,控制燃烧器的负荷和数量,若主燃烧器点火失败,应对炉膛进行吹扫5min(或按锅炉制造商规定)后方可再次点火;
2) 炉膛升温过程应遵循供货方提供的升温曲线要求。
3 投垃圾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烟气处理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并能正常运行;
2) 当炉膛主控温度达到850℃以上时,方可投放垃圾,并应将垃圾推到炉排上,在炉排上部铺满垃圾层;
3) 应开启辅助燃烧器,完成垃圾的点火;
4) 应观察炉排上垃圾着火和燃烧情况,逐步增加垃圾量,通过操作给料器调整炉排上火焰位置和料层厚度;
5) 当炉排尾部出现炉渣时,应调节料层挡板以维持料层厚度。
4 助燃条件下垃圾焚烧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逐步增加垃圾量,直至达到额定垃圾处理量,逐渐减少燃烧器负荷直至退出,在此期间应确保炉膛主控温度大于或等于850℃;
2) 在增加垃圾量的同时应调整引风机和一、二次风机风量,确保维持炉膛负压和余热锅炉出口含氧量至规定值。
5 燃烧器完全退出后,无助燃垃圾焚烧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垃圾量增加到额定垃圾处理量时,垃圾焚烧完全取代了辅助燃料,应关闭燃烧器,确保炉膛主控温度大于或等于850℃;
2) 如果垃圾热值太低,额定垃圾处理量下炉膛主控温度预计低于850℃时,辅助燃烧器则应自动开启,确保炉膛主控温度大于或等于850℃;
3) 应观察炉排上垃圾燃烧情况,调整引风机和一、二次风机风量,确保炉膛负压和余热锅炉出口氧含量至规定值;
4) 应观察炉排上垃圾火焰位置和料层厚度,观察除渣情况,调整炉排运动速度,确保炉渣热灼减率达到规定值。
6 在炉膛升温的同时,余热锅炉升温升压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锅炉厂提供的升压曲线进行升压操作;
2) 在压力上升期间,应开启省煤器与汽包之间的再循环阀,定期巡检省煤器出口水温,避免达到饱和温度,锅炉正常进水时,应关闭再循环阀;
3) 应保持各承压部件受热均衡,巡视各承压部件的膨胀情况;
4) 应开启过热器疏水阀、对空排汽阀、并汽阀前所有疏水阀,避免过热器超温;
5) 当锅炉升压至规定要求时,应关闭过热器疏水阀,热紧法兰螺栓,依次对锅炉下联箱进行排污,使锅炉各受热面和下联箱受热均匀,排出沉淀物,排污过程中要密切观察汽包水位;
6) 当汽包(汽轮机抽汽)压力达到设定值,供风量达到规定要求时,应启动蒸汽-空气加热器;
7) 当锅炉蒸汽流量达到额定负荷的10%,且高温过热器出口蒸汽温度达到设定值时,减温水系统应自动投入运行;
8) 清洗水位计,监视汽包水位,维持水位正常;
9) 当汽包压力达到工作压力的50%以上时,应对余热锅炉系统进行全面巡检,如发现不正常现象,应停止升压,待故障消除后,再继续升压;
10) 当锅炉达到60%额定负荷时,宜启动锅炉给水控制回路,控制排烟温度至规定值;
11) 在余热锅炉并汽前,应对安全阀进行调整和试验,确保安全阀动作准确可靠;
12) 在余热锅炉升压的同时,当蒸汽可用后,应进行蒸汽管道暖管;
13) 并汽前,汽水品质应经取样化验合格;
14) 当余热锅炉具备并汽条件时,方可并汽;
15) 并汽后,应对余热锅炉机组进行一次全面巡检。
5.1.5 必须对运行中的炉排型垃圾焚烧炉和余热锅炉进行严格监控,确保安全。
5.1.6 炉排型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运行中的监视、调整和故障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焚烧运行调整的要求应为:炉膛负压应保持-100Pa~-50Pa,炉膛主控温度大于850℃,炉渣热灼减率小于5%,一氧化碳含量日均值小于或等于80mg/Nm3,余热锅炉出口氧含量符合要求。其燃烧的监视、调整和故障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监控垃圾进料口的料位情况,避免发生料斗架空或滑料等不良工况,确保密封;
2) 应确保炉膛主控温度大于或等于850℃,如达不到要求,应自动投入辅助燃烧器;
3) 应根据垃圾特性、焚烧工况调整一、二次风温度、风压、风量配比,确保炉膛负压为规定值,确保余热锅炉出口氧含量符合要求;
4) 应根据垃圾特性,通过观察燃烧情况调整给料行程、炉排速度、炉排上垃圾火焰位置、料层厚度和料层横向均匀性,防止炉床干燥区过长、横向不均匀、穿孔、沟流、炉渣烧结、燃烬区与落渣口距离不当等不良工况发生;
5) 炉排机械负荷和热负荷应控制在设备设计范围内,给料量相对稳定,保持合理的料层厚度;
6) 应全面巡视、监控炉排型垃圾焚烧炉各系统设备的运行工况,及时处理不良工况,确保正常;
7) 应监控除渣机的除渣情况,避免发生落渣井、除渣机堵塞、缺水等不良工况;
8) 应监控液压系统的运行情况;
9) 当各部烟气温度升高,炉膛负压减小,引风机前负压增大,发生余热锅炉结焦时,应适当增加过剩空气量,及时清除焦渣,防止结成大块,适当降低单位时间垃圾焚烧量,必要时应停炉;
10) 当炉排卡涩或液压系统故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1) 当焚烧炉外墙温度升高,炉内耐火材料损坏,应降低锅炉蒸发量,适当增加过剩空气系数,必要时应停炉。
2 余热锅炉运行调整的任务应为:保持过热器出口蒸汽温度和压力达到额定值,保证饱和蒸汽和过热蒸汽的品质合格,保持汽包水位正常,保持蒸发量平稳,保持排烟温度至规定值。
3 余热锅炉水位的监视、调整和故障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维持汽包水位在允许的范围内;当余热锅炉蒸汽压力及给水压力正常,汽包水位超过正常水位时,应在判断不属于虚假水位时减少给水,开启事故放水门或排污门,开启过热器和蒸汽管道疏水门,必要时应立即停炉,关闭主汽门、停止给水;
2) 当余热锅炉汽压及给水压力正常,汽包水位低于正常水位时,应增加给水,关闭所有排污门和放水门,降低蒸发量,检查承压部件是否损坏,必要时应停炉,关闭主汽门,继续向锅炉上水;
3) 给水应根据汽包水位计的指示进行调整;当给水自动装置投入运行时,应密切监视汽包水位的变化,保持给水流量变化均衡;
4) 应确保远程水位计与汽包水位计的数据一致;
5) 当汽包水位不明,无法判断汽包水位时,应立即停炉,并停止上水;
6) 当汽包水位计损坏时,应及时更换损坏的水位计,当全部汽包水位计损坏时,应立即停炉;
7) 发生汽水共腾时,应适当降低锅炉蒸发量,并保持稳定,开启排污门和事故放水门,停止加药,开启过热器和蒸汽管道疏水门,适当给水,确保汽水共腾时的汽包水位比正常水位略低,取样化验,采取措施改善炉水质量。
4 过热蒸汽压力、过热蒸汽温度和给水压力的监视、调整和故障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垃圾量和垃圾热值情况,相应调整炉排型垃圾焚烧炉的蒸发量。保持正常的蒸汽压力和温度,保证蒸汽的品质合格;
2) 必须监视和控制过热蒸汽压力,中压锅炉过热蒸汽压力允许变化范围应为±0.05MPa,当锅炉压力变化时,应相应调整锅炉蒸发量和焚烧工况,保持过热蒸汽压力稳定;
3) 必须监视和控制过热蒸汽温度,中压锅炉过热蒸汽汽温的允许变化范围应为+5℃~-10℃,当锅炉汽温变化时,应相应调整减温水量和焚烧工况,保持过热蒸汽温度稳定,当蒸汽温度剧烈波动时,应调整减温水量和蒸发量,必要时应停炉;
4) 运行中应经常监视给水压力,如有异常,及时调整。
5 余热锅炉必须确保连续排污和定期排污正常,并根据汽水化验结果调整排污量。排污时应加强对汽包水位的监视和调整,保持汽包水位稳定,遇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排污:
1) 汽压或给水压力急剧下降;
2) 汽包水位低于正常水位;
3) 排污系统发生水冲击时;
4) 排污系统泄漏,大量汽水喷出,可能造成人身设备事故时。
6 受热面清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余热锅炉受热面在运行中必须定期清灰;清灰的时间和次数应根据设备结构、清灰方式和运行情况在焚烧厂操作规程中做出规定;
2) 清灰前,应适当提高炉膛负压,保持燃烧稳定;清灰时,禁止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
3) 根据烟气流程轮流清灰,应避免同一台锅炉同时使用两台或更多的清灰器。
7 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炉:
1) 锅炉严重满水,汽包水位超过水位计上部可见水位;
2) 锅炉严重缺水,汽包水位在水位计中消失;
3) 压缩空气压力达最低值;
4) 引风机停止运行;
5) 一次风机停止运行;
6) 所有汽包水位计损坏或失灵;
7) 锅炉汽水管道爆破、威胁人身及设备安全时;
8)锅炉助燃管道爆破或着火,威胁人身及设备安全时;
9)炉墙发生严重裂缝有倒塌危险或锅炉钢架烧红时;
10)所有给水泵故障,无法正常运行;
11)过热蒸汽压力或温度高高报警;
12)厂用电中断或DCS故障,短期内无法恢复;
13)液压系统故障,无法立即恢复;
14)炉排故障停运,短期无法恢复;
15)在启动阶段燃烧器停运。
8 焚烧炉及余热锅炉正常运行时,应确保钢结构、管系等非承压部件的膨胀处于正常状态。
5.1.7 炉排型垃圾焚烧炉停炉前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炉前,应对炉排型垃圾焚烧炉进行一次全面巡检,记录缺陷,以便检修时处理;
2 停炉前,应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灰。
5.1.8 炉排型垃圾焚烧炉停炉原则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止向垃圾进料口进料后,当垃圾料位达到低料位时,应关闭料斗密封门;
2 当难以维持炉膛主控温度大于或等于850℃,应自动投入辅助燃烧器;如果需要,应投入主燃烧器;
3 减小蒸汽量和风量,直至停止供汽,关闭主汽阀;
4 燃烧器运行宜逐渐取代垃圾燃烧,使炉膛主控温度大于或等于850℃,直至炉排上垃圾完全燃尽;
5 当炉排上垃圾完全燃尽后,可停运炉排,并应按照炉膛降温曲线降温,逐步减小直至关闭燃烧器;
6 在炉膛降温的同时,余热锅炉降温降压,并保持余热锅炉汽包水位正常;
7 当汽包(或汽包抽汽)压力低于设定值,供风量低于额定供风量的30%时,应停止向空气预热器供蒸汽;
8 当负荷低于20%或蒸汽温度低于设定值时,应解列减温水;
9 应根据炉膛降温的情况,逐步关闭密封风机、冷却风机、二次风机和一次风机,最后关闭引风机;
10 整个停炉过程中应保证烟气处理系统的正常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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