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CJJ 128-2017
12.3 建(构)筑物维护保养
12.3.1 建筑物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及时对建筑物进行维修保养,加强隔离、密封、防水、保温、隔热、采光等功能维护,保持建筑物的外表整洁、美观;
2 不应擅自更改承重墙,不应人为撞击承重构件。
12.3.2 构筑物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池宜三年清理一次,并应全面维护保养;
2 各类水池、供水塔、冷却水塔、油库应每年清淤、清洗一次,并应做必要的防渗等维护保养;
3 应保持烟囱外表清洁,并应保持厂门、围墙的整洁。
12.3.3 钢结构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钢结构各系统及构件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 不应擅自更改结构,不应拆卸任何螺栓构件;
3 当发现钢结构构件的防腐油漆表面有老化、变质和剥落时,应及时除锈补漆,有防火涂料的应及时补涂防火涂料;
4 钢结构厂房外观应根据清洁程度进行外墙清洗,屋面应每年清洗一次,保证排水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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