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GB55035-202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Project code for urban and rural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onservation &utilization engineering

GB 55035-202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3年12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5-2023,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 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23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条文说明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划定和管理维护要求;
    (2)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址环境、格局风貌、建(构)筑物、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保护利用和建设要求;
    (3)规定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环境景观、格局风貌、建(构)筑物、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保护利用和建设要求;
    (4)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的街区环境、建(构)筑物、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保护利用和建设要求;
    (5)规定了历史地段的保护重点和设施改善等方面的要求;
    (6)规定了历史建筑的保护重点和污化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
    同济大学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起草人员
    杨保军 张广汉 王军 许龙 鞠德东 胡敏 廖正昕 张杰 周俭 陈乃栋 贾倩倩 霍晓卫 杨辰 李建波 石闻 张捷 奚江波 张晶晶
    (三)审查人员
    王树声 阳建强 傅爽 王林 何依 虞建华 宋晓龙 周萍 郑路 李国恩
三、术语
    1 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 历史城区 historic urban area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老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需要保护的地区。
    3 历史文化名镇 historic town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文化遗产丰富,具有较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镇。
    4 历史文化名村 historic village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文化遗产丰富,具有较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村庄。
    5 历史文化街区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街道、区域。
    6 历史地段 historic area
    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区。
    7 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特色的建(构)筑物。
    8 传统风貌建筑 traditional style building
    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和风貌特征的建(构)筑物。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