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GB5503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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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道路交通设施

3.4.1 历史城区应保持或延续原有的道路格局,保护传统街巷的原有空间尺度和界面。
3.4.2 历史城区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提高公共交通可达性。
3.4.3 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以疏导为主,通过性的交通干路、交通换乘设施、大型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于历史城区外围。历史城区内不应新建高架道路、立交桥、货运枢纽等交通设施。
3.4.4 历史城区内道路、桥梁、轨道、公交、停车场、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风貌的管控要求,对风貌不协调的现有交通设施应予以整治改造。
条文说明
3.4.1 历史城区内的道路格局是城市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或延续历史城区原有道路格局是名城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尤其应重视保护有价值的传统街巷,应保持传统街巷的原有空间尺度、断面形式、两侧建筑界面等。
3.4.2 历史城区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不断完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根据历史城区道路和街巷特点,灵活发展中巴、小巴等公交车型,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可达性,应研究设置自行车和行人专用道,必要时可划定步行区,不断完善人性化的交通环境。
3.4.3 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从城市整体层面进行综合考虑,以疏导为主,避免由于将穿越性交通引入历史城区而加剧交通拥挤程度。历史城区内不应新建大型交通设施,如体量较大的高架道路、立交桥、货运枢纽、大型机动车停车场等,以免吸引与历史城区无关的外部交通。
3.4.4 历史城区内的各类交通设施应满足历史城区整体风貌保护与管控的要求,使其与历史城区传统风貌相协调,对于不协调的交通设施应根据历史城区风貌控制管控要求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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