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GB55035-2023
3.5 市政基础设施
3.5.1 历史城区内应积极改善市政基础设施,设施建设应与历史风貌、用地布局及功能、道路交通等统筹协调。
3.5.2 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区域锅炉房、燃气输气管线、输油管线和贮气、贮油设施等环境敏感型设施;不应新设置区域性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站点。
3.5.3 历史城区应因地制宜确定排水体制,优先采取雨污分流排水体制。
3.5.4 历史城区应健全防灾安全体系,重视火灾及其他次生灾害的防治。历史城区内不应布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
3.5.5 历史城区防洪堤坝工程设施应与自然环境、历史环境协调,保持滨水特色,重视历史防洪构筑物、码头等的保护与利用。
条文说明
3.5.1 完善市政设施是保持历史城区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必要前提,提高历史城区生活环境质量及市政基础设施的现代化水平,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历史城区内市政基础设施服务水平落后将导致吸引力和活力下降。市政基础设施布置和管线敷设与保护要求发生矛盾时,应当以遗产保护和安全为前提,积极探索适宜的技术手段和处理措施,使之与历史风貌、用地布局及功能、道路交通等统筹协调。
3.5.2 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那些占地多、体量大、进出管线复杂,对历史风貌有影响,甚至存在安全隐患和次生污染的设施;不应新设置区域性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站点和管线,对现状已存在的大型市政设施和管线,应结合城市整体功能布局进行合理调整。
3.5.3 历史城区一般都是雨水排放条件好或原有排水设施完善的地区。因此,历史城区在更新建设中应根据地形特征和排水条件,结合周边用地条件合理确定排水体制,优先采取雨污分流排水体制,没条件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地区,可以采用截留式合流制的方式将混合污水送至历史城区外围适当的地方与城市污水一并处理;在空间准许的地方应充分利用生态基础设施源头控制。
3.5.4 历史城区应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防灾方针,健全防灾安全体系。新建或改建的防灾设施在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历史城区的保护要求。历史城区内建筑密集,传统建筑多为砖木结构,因此在历史城区内禁止布置生产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其他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3.5.5 沿江滨水的历史文化名城往往保留传统的防洪堤坝、构筑物、码头等设施,在进行改造和加固时应考虑与自然环境、历史环境协调,并尽可能保护与利用原设施,体现传统的滨水环境特色。新建的防洪堤和河道驳岸的形式选择、断面设计,应满足风貌特色的保护要求。
3.5.5 沿江滨水的历史文化名城往往保留传统的防洪堤坝、构筑物、码头等设施,在进行改造和加固时应考虑与自然环境、历史环境协调,并尽可能保护与利用原设施,体现传统的滨水环境特色。新建的防洪堤和河道驳岸的形式选择、断面设计,应满足风貌特色的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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